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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責任險應納入“強制險”的行列

http://www.CRNTT.com   2013-10-21 12:28:19  


有了法律的支持,環境污染責任險才能更加順利地推行
  中評社北京10月21日訊/“受困於地方政府、企業的投保意識,險企承保積極性不足等多重因素,我國總體上不具備自願投保的市場基礎。強制‘涉重金屬企業’、‘高環境風險企業’及關聯企業投保環境污染責任險,必須通過立法強制推行。”財經觀察人士、專欄作家劉英團日前在每經網撰文“環境污染責任險應納入‘強制險’的行列”,全文如下: 

  今年1月21日,環保部與保監會聯合發布了《關於開展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下稱“污染強制險指導意見”)。截止目前為止,我國已有19個省(區、市)開展了環境責任保險試點,投保企業達4000多家。但是,由於該指導意見不具有法律的強制性,再加上缺乏相應的法律規定,事實上,各地在實際操作中很難強制企業上保險。

  數據表明,我國已經進入環境污染事故高發期,7555個大型重化工業項目中,81%布設在江河水域、人口密集區等環境敏感區域,45%為重大風險源。如果污染事故發生,不但善後(人身和公私財產及生態環境的恢復)處理沒有機制保障,還會引發社會矛盾和群體事件。儘管《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已把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寫進了新《環保法》,既為下一步全國範圍開展環境保險提供法律依據和基礎,也體現了環境保護的“國家意志”和堅強決心。

  但是,“試點”的成效並不理想。受《保險法》“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外,保險合同自願訂立”規定的限制,試點城市僅有80%左右的“涉重金屬企業”和“高環境風險企業”進行參保,剩下的20%,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只能在環評或上市環保核查等職責範圍內進行約束和督促,而保監會是拿污染企業一點兒辦法都沒有。

  環境保護歸根到底是發展問題,是經濟社會發展必付的代價,而經濟現象、經濟問題只能通過經濟的手段來解決。根據其他國家和我國部分地區的經驗,解決環境問題除了法制手段以外,還要靠市場機制。如,利用保險(環境污染責任險)分擔或者分攤相關風險等。環境污染責任險,是以企業發生污染事故對第三者造成損害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為保險對象的保險。

  即:排污企業或個人投保該險,當發生污染事故給第三方造成損害的,保險公司根據簽訂的承保協議對受害者進行賠償。在國際上,這種保險制度其實運用已十分廣泛,美國瑞典等國家都有要求強制保險的機制和法律。

  早在2007年,我國環保部即在重點行業和區域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試點示範工作,並提出“‘十一五’期間初步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和“到2015年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在全國範圍內推廣”的目標任務。2008年,環保部和保監會全面啟動示範性試點,江蘇、湖北、湖南、河南、重慶、沈陽、深圳、寧波、蘇州等省市確定為首批試點地區。

  2013年,保監會和環境保護部在《關於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的基礎上,發布了《關於開展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污染強制險指導意見”把“涉重金屬企業”和“高環境風險企業”作為“強制”保險的企業試點,環境保險正是納入“強制險”的行列。

  而環境污染責任險,既給環境保護增加了“安全閥”,也給環境污染風險增加了一個承擔者。首先,險企在承保前要對投保企業進行了解和調查(風險評估),若有漏洞,即會要求企業整改,並對其提供風險教育及管理幫助。即運用保險手段來防控污染事故的發生。其次,企業投保了污染責任險,因污染事故引發的賠償由險企在承保的範圍內理賠,既減輕了企業、政府的賠償負擔,環境污染受害者又能夠得到迅速、及時、有效的救濟。

  從“試點”的情況來看,受困於地方政府、企業的投保意識,險企承保積極性不足等多重因素,我國總體上不具備自願投保的市場基礎。從本質上上看,環境污染責任險不同於普通保險產品,不能完全採用自主、自願的純市場手段來推動。所以,強制“涉重金屬企業”、“高環境風險企業”及關聯企業投保環境污染責任險,必須通過立法強制推行。

  有了法律的支持,環境污染責任險才能更加順利地推行。如,交強險。同時,政府還應制定相應的鼓勵投保的優惠政策,比如保費補貼、稅收減免等。這就像農業保險,政府會給農民一定的保費補貼,以減輕其承擔的保費壓力;當然,政府也可給險企一定的政策優惠(如稅收),促使險企降低投保費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