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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該允許還是禁止?

http://www.CRNTT.com   2013-10-30 11:44:35  


 
  在德國,1989年,出台了收養子女居間法規定,代孕母親使用自己的卵子為他人生育或者委托夫婦使用自己的精子、卵子培養胚胎,尋找代孕母親為其代孕的行為均是違法的,應被禁止。

  後來,德國在1991年的胚胎保護法中通過對胚胎的保護性規定,間接表達了禁止代孕的態度。

  法國民法典規定:為他人之利益生育或懷孕的任何協定均無效。

  此外,瑞典、澳大利亞、加拿大等多個國家均從法律上作出了禁止一切代孕行為的規定。

  英國是部分允許代孕的國家代表,其1985年頒布的代孕協議承認代孕生育行為,但禁止通過酬金進行代孕生育的行為。

  美國如前文所述,部分州允許代孕,採用了由法院審核批准方可生效的法律制度。委托夫婦可以通過法院的親權令成為代孕所生子女的父母。

  印度,是被允許代孕的國家,最近一篇名為《探訪印度“代孕工廠”》的報道,讓更多人了解在代孕合法化環境之下的貧困代孕母親的種種無奈與掙扎。

  隨著生活壓力和環境污染等因素的日益加劇,人群中患有不孕不育的人數比例在增大。這為代孕的存在和發展提供了基礎。很多不允許代孕國家的不孕不育人士到諸如美國和印度這樣的國家尋求代孕,而這兩個國家,代孕已經成為了一種產業。

“誰是真正的母親”?

  這種人工孕育的方法背後,首先出現的一個問題即是“誰是真正的母親”。這涉及法律和倫理兩個方面。傳統觀念中母親的天職包括血緣、孕育、養育這三個方面,代孕行為卻將之割裂開來。繼而產生了代孕媽媽、撫養媽媽和孩子的親子關係如何確認,以及後來的繼承關係如何認定等問題。

  我國學者大多反對代孕,他們認為代孕行為違背了我國人不能作為商品的法律精神,是變相將人體出租的一種行為。

  衛生部2001年頒布了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禁止任何形式買賣合子、配子、胚胎的行為。醫院機構和醫務人員不得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

  我國香港地區,其人類生殖科技條例承認了代孕的合法性,但禁止商業化的代孕和盈利性中介。該法不承認代孕合同的強制執行力。

  而我國台灣地區,其人工生殖法草案對代孕行為完全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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