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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霾需要國家意志

http://www.CRNTT.com   2014-03-31 08:24:59  


 
  文章分析,首先是加強法律規制的制定,盡快出台《清潔空氣法》。法律在經濟社會發展中起著重要的約束和托底作用。1952年的“霧都劫難”催生了英國的《清潔空氣法》,各發達國家基本都出台了類似法案,對空氣污染的治理和空氣質量的提高發揮了重要作用。而中國目前最新版的《大氣污染防治法》是2000年版本,污染物種類、排放標準、治理措施等已嚴重滯後於現實情況,急需盡快修訂甚至重新立法。

  其次是盡快完善環境標準。從空氣主要污染物來看,都可以通過從源頭制定或提高環境標準來減少排量。如要減少汽車尾氣的排放,限號、限行只是無奈之舉,也是違背市場規律的下下策,根本還在於提高汽油質量標準、機動車尾氣排放標準,讓不達標的汽油和機動車無法上市,再適當輔以數量控制手段,才可能事半功倍。

  再次是要切實加強環境執法部門獨立性。現在的環保部門可以說處在極其尷尬的境地,本身承擔著環境評估和環境執法的職責,但由於現行體制所限,在實際執法過程中時常受到各級地方政府的行政幹擾,尤其要對一些創收貢獻較大的企業進行環境執法難上加難。因此,應將環保部門獨立性盡快提高,可以考慮參考司法部門和紀委的相關設置和定位,給環境執法創造更加獨立的空間。

  加快可再生能源替代速度

  文章指出,從目前我們所了解的霧霾主要成分來看,汽車尾氣、工業污染物排放、燃煤等都只是中國現有能源消費結構的外在表現。以煤為主、以不可再生能源為主的能源消費結構決定了即使採取節能減排措施也只能少量減少污染物的產生,要從根本上改變,必須加快可再生能源替代速度,以太陽能、風能、地熱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替代傳統化石能源,而可再生能源的迅速替代同樣需要國家意志去推行。

  一是加強基礎性研究,解決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技術性和經濟性問題。二是修訂可再生能源發展中長期規劃,把原有時間節點適當前移。三是在對地方政府考核中充分體現可再生能源占比等指標的重要性,並與官員升遷、領導班子考核緊密掛鈎。四是對企業利用可再生能源給予實質性激勵,充分利用財政補貼、優惠貸款、稅收減免、專項基金等政策手段,對一些在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或實踐方面有重大突破的企業,可以由政府出面對相關項目進行權威論證、大力推廣。

  反思現有城市發展模式

  文章認為,中國的霧霾分布顯示出與倫敦、洛杉磯等不同的特性,如流動性更強、影響範圍更廣,且多是在城市群之間遷移和互相影響,如京津冀與長三角。這既反映了中國現有城市發展模式的弊端,也為未來的城鎮化浪潮敲響了警鐘。城市規模不斷擴大、城市群範圍不斷擴大,一是在中國目前所處的工業化時期自然會帶來工業集聚,直接導致工業污染物的增加;二是人口的集聚必然帶來機動車數量的暴增,汽車尾氣排放必然增加;三是建築物密集必然帶來建築能耗的迅速增加,而中國目前的建築物能源供應仍以化石能源為主,其中煤占的比重最大,也直接導致空氣中由燃煤引起的顆粒物數量隨之增加。

  未來城市發展不能盲目求大,不能一味強調大城市的輻射作用、規模效應、拉動消費,必須從城市布局、建築物節能、交通設計、產業結構等各方面統籌規劃設計中國未來的城鎮化路徑,真正走出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健康城鎮化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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