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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平度事件”看集體土地流轉程序再設計

http://www.CRNTT.com   2014-04-02 08:53:23  


  中評社北京4月2日訊/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實現集體土地與國有土地同地同權、賦予農民財產權利”等方面的表述,讓我們對集體土地流轉帶來的改革紅利無限憧憬。但是,近期“平度血征強拆事件”的發生,著實給我們敲響了警鐘。事件不僅昭示出改革紅利的獲得是多麼艱難、代價是多麼高昂;而且,事件本身暴露出的問題,讓我們不得不重新設計集體土地流轉在程序上孰輕孰重、熟先孰後。

  證券時報發表深圳市房地產研究中心李宇嘉文章稱,事件的發生有一個大背景,就是繼續推進土地制度改革在破題上的艱難。在未來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集體土地仍舊必須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進行流轉。這其中,符合規劃指的就是城鄉土地利用實行不同的規劃控制,而符合用途管制指的則是,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用途上的二元管制不能變,集體土地若想進入房地產市場,必須要走政府徵收的程序。但是,實施規劃和用途管制的權力掌握在地方政府的手中,這不僅意味著創造集體土地市朝溢價的權力城鄉規劃在地方政府,而且實現這種溢價的權力土地徵收也在地方政府。因此,基於土地集約節約和保護耕地的土地規劃和用途管制,其在政策上的任何探索如本案中的“增減掛鈎”,都有可能變異為地方發展經濟和謀求自身利益的“合法外衣”,犧牲掉的則是農民的土地權益。

  另一方面,即使集體土地徵收補償標準會提高,但仍舊在原用途農業生產若幹倍的框框內“打轉轉”,依舊無法以市場價格作為標杆。因此,集體土地流轉的主導權、政策上的解釋權就必然掌握在地方各級政府的手中,也就無法真正實現“自主流轉”、“同地同權”、“平等交換”。而不久的未來,我國新型城鎮化將會如火如荼地推進,更多的農村集體土地將被納入到城市化的大潮中,在信息極其不對稱、談判地位極其不平等、地方政府“以地生財”的饑渴絲毫沒有緩解的情況下,想讓“平度事件”成為個案似乎很難。

  文章分析,在“平度事件”中,對於嚴格執行徵地程序,從山東省到青島市,再到平度市,三級政府的國土資源部門有意無意的疏漏讓人吃驚,直接導致了在徵地合法性、安置補償方案上,農民徹底喪失了知情權,以及申請協調和裁決權、行政複議權和訴訟權。在此過程中,我們看到的更多地是,政府雄心勃勃的發展規劃、跨越式的城市化發展戰略,以及上級政府對於規劃和發展的支持,而並非是徵地程序是否合法,更不是農民財產權利是否得到保障。當地官員拆遷動員會上的明確指示道出了這一潛規則,“不簽協議不罷休,不騰房屋不收兵”,“為了發展,在個別工作程序上有點瑕疵、出點問題,市委、市政府絕不會追究大家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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