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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礦藏法:政府不與民搶利 | |
http://www.CRNTT.com 2014-06-11 11:40:35 |
三,美國的不動產轉移中,地契或產權證書上需注明轉移的產權是否包括了土地及全部地下附屬物,反之需標明具體轉移的是哪些產權 一般情況下,在美國購買不動產,都會在地契或產權證書上注明是否包括了土地及全部地表、地下附屬物等的“完全地產權”(fee simple estate)。若非如此,地契或產權證書上就得標明是具體轉讓了哪些產權。例如1977年美國加州“地熱動力學公司訴聯合石油公司”一案中,1951年地熱動力學公司從土地原業主處取得地契,其中就載明了轉讓的標的物是除爭議地塊地表所有權外的其他“不動產權益”。地契明確表述了此次轉讓的“不動產權益”只包括:“蘊藏於土地內的礦產資源、在土地之上或之下的礦產”。 四,美國的不動產業主享有對土地多種礦產中每種礦產的單獨支配權,比如可以選擇只賣煤不賣鐵 美國的不動產業主可以將自己擁有的土地下面所有已知或可能的資源出售給某人或某個公司,也可以只出售一類礦產例如煤或石油,甚至可以限定於一類礦產中的某一種,例如美國阿巴拉契亞山區產煤,最普通的是上石炭紀地層所含的匹茲堡煤層,土地主人可以標明只出售地下的這一部分資源。又如1971年在得克薩斯州審理的“阿爾克訴貴恩”一案中,法院判決也認定“石油、天然氣和其他礦產”的產權轉讓契約,不包含對礦區中鐵礦石權益的轉讓。 五,美國的不動產業主可以與礦業公司先簽租約,等到礦業公司勘探確定再正式出售地下礦藏。租約到期後,地下資源的權利仍歸業主所有 如果礦業公司不確定目標地域的礦產資料,可以先和擁有地下礦藏權的不動產業主簽訂一個礦產資源的租賃協議,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勘探。探明礦產及其儲量後,如果合適再正式簽約購買並開發,否則在租約到期後,地下資源的權利仍然歸業主所有。地下資源如果是石油或天然氣,大多數情況下油氣公司會採取租賃方式取得開採權。通常它們先付一筆費用,在一定時間內進行勘探鑽井,發現油氣之後,再按照事先的約定,向土地業主繳納特許權費(Royalty)進行開採。過了約定期限後,地下資源的所有權也仍歸不動產業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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