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港澳論語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 
新疆“暴恐”不能一味“嚴打”

http://www.CRNTT.com   2014-06-25 09:26:29  


新疆成立飛虎突擊隊反恐防暴
  中評社北京6月25日訊/“頻頻發生的暴恐犯罪,需要通過嚴打以強勢進行威懾和遏制。但是單純地強調打擊,而忽視了產生暴恐的社會根源,將為新疆未來的安定帶來巨大的風險。頻發的新疆或涉疆暴力恐怖案件,在一定意義上,並不說明新疆有多麼特殊,內地有多麼安定。”學者王晉今天撰文《新疆“暴恐”不能一味“嚴打”》如是說。詳論如下:
 
  新一輪的“嚴打暴恐”犯罪活動在新疆如火如荼展開,作為暴恐犯罪的重災區,新疆各地公安機關根據自治區統一部署,也開始新一輪的嚴打暴恐活動專項行動。此次行動的時間跨度將為期一年,希望通過打擊暴恐來有效震懾新疆日益滋生和猖獗的恐怖暴力犯罪。

“嚴打”的歷史缺陷

  此次新疆嚴打,很容易讓人再次聯想到上世紀中國內地開展的嚴打活動。“嚴打”是中國特有的政治詞匯,指一連串嚴厲打擊刑事犯罪活動的簡稱。儘管從上世紀80年代開始中國經歷了多次嚴打,但是多次嚴打中,仍然以1983年的第一次嚴打最為著名,爭議最大。

  1983年的嚴打有著特殊的時代背景。1978年以後的幾年里,隨著中國社會的逐步開放,社會治安成為一個突出的問題。為此1983年7月中共中央軍委主席鄧小平在北戴河向公安部做出指示:“當前的各種嚴重刑事犯罪要嚴厲打擊,判決和執行,要從重,從快;嚴打就是要加強黨的專政力量,這就是專政。”

  根據鄧小平的指示,相關的政治和法律程序很快完結。1983年8月中央政治局做出了《關於嚴厲打擊刑事犯罪活動的決定》,“從重從快嚴厲打擊刑事犯罪活動”。隨後的9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了《關於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和《關於迅速審判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決定》。前者規定對一系列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可以在刑法規定的最高刑以上處刑,直至判處死刑”;後者則規定在程序上,對嚴重犯罪要迅速及時審判,從嚴、從快、從重打擊“犯罪分子”的相關程序準備完畢。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