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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制度改革需堅持六個原則

http://www.CRNTT.com   2014-07-28 10:48:48  


 
  存量優先。戶籍制度改革涉及面廣,而且需要大量資金支持,必須量力而行,堅持漸進原則。目前,中國有2億多進城農民工,連同其家屬,涉及幾億人口,按照人均10萬元的市民化成本計算,全部農民工實現市民化的成本高達幾十萬億元。因此,必須循序漸進地推進戶籍制度改革。應積極穩妥、規範有序,充分考慮能力和可能,優先解決存量,有序引導增量。可考慮到2020年,在現有進城人口中優先解決1億常住轉移人口落戶城鎮問題。在特大城市,通過合理的積分入戶制度,不僅能夠優先把“沉澱型”流動人口轉為城鎮居民,而且能夠引導職業不穩定的流動人口參與積分制管理,逐步提升這部分流動人口融入城市的能力。應通過提供基本公共服務保障農民工基本生存和發展,並提供職業培訓以提高其就業創業能力和創業意識,降低創業門檻和創業成本。還應加快城鎮安居工程建設,讓進城農民工能夠安居樂業,實現市民夢、創業夢、安居夢“三大夢想”。

  自願選擇。尊重城鄉居民自主定居意願,合理引導農業轉移人口落戶城鎮的預期和選擇。農村戶籍上附著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各種涉農補貼等較多經濟利益,特別是隨著土地制度改革,土地流轉將給農民帶來更多收入,使農村戶籍的含金量更高,因而多數農民工不願意放棄農村戶籍。一項調查表明,有八成進城農民工不願放棄承包地轉為非農戶口。對於願意放棄農村戶籍落戶城鎮的農業轉移人口而言,中小城市戶籍附著的社會福利和公共服務相對有限,缺乏吸引力。而大城市特別是特大城市落戶門檻又很高,而且極高的房價也讓農業轉移人口“望房興嘆”。這樣,就會有相當多的農業轉移人口不願或不能落戶城鎮。對不願和不能落戶的農業轉移人口,不能強迫,而應通過人口管理制度改革與創新,建立居住證制度,保障其合法權益。居住證是流動人口在城市留居、工作、享受基本公共服務的合法憑證。此外,還應把戶籍制度改革與推動農業轉移人口就地城鎮化結合起來,降低人口大規模異地轉移帶來的社會成本。

  基本公共服務全覆蓋。對於不願和不能落戶的農業轉移人口,應穩步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改變過去城鎮基本公共服務主要面向戶籍人口的局面。基本公共服務是指由政府主導、旨在保障全體居民生存和發展基本需要的公共服務,主要包括子女義務教育、就業創業服務、基本醫療保險、基本養老保險、保障性住房等內容。中國城鎮存在大量流動人口,對基本公共服務全覆蓋有很大需求。享受基本公共服務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基本公共服務全覆蓋是推進以人為核心的新型城鎮化的具體體現。通過人口管理制度和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創新,推動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是實現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重要途徑之一。農業轉移人口存在地域不平衡性。轉移人口過度集中地區往往很難靠自身力量滿足巨大的公共服務需求,迫切需要中央政府建立與市民化公共服務掛鈎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完善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分擔市民化改革成本的體制機制,增強城鎮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動力和財力,推動基本公共服務從廣度和深度上向城鎮常住人口全覆蓋。

  保障轉移人口權益。在城鎮化進程中,必須在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全覆蓋的同時,維護好農業轉移人口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土地財產權是法律賦予農民的合法權利,不能隨意剝奪。對於農民來說,土地有生存保障和致富資本兩種功能。大部分農民工的工作和收入不穩定,土地是最後的依靠。農村土地流轉必須堅持依法自願有償原則,保證農民享有土地是否流轉的決定權和土地流轉形式的選擇權,維護農業轉移人口的合法權益。同時,應提高農民工的土地財產性收入,加快農村土地財產權制度改革,推動農村集體土地流轉,提高農村土地資源利用效率;賦予農民對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轉及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允許農民以承包經營權入股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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