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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素市場改革的必要性與現實路徑 | |
http://www.CRNTT.com 2014-08-18 09:36:45 |
其二,生產要素產權明晰是要素價格市場化的前提。產權明晰是生產要素自由流動從而進行市場交易的基本前提,產權不明晰將導致所有者利益和外部成本難以體現在要素價格之中,也就無法形成嚴格意義上的市場化要素價格。產權在土地和礦產資源價格市場化過程中所起的作用尤為關鍵。土地方面,如果不明確土地所有權歸屬、不全面落實農民的土地使用權,即便要求地方政府按照土地的市場價值補償被徵地農民,地方政府依然會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強行徵地,而農民依舊不可能擁有足夠的價格談判能力,土地價格自然不能真正市場化。礦產資源方面,現行法律只是籠統規定了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屬於國家,然而對使用權和收益權的界定並不到位。如果不進行產權改革,很可能出現的局面是少數國有企業繼續無償或者以很低的成本獲取礦產資源,而且它們依然不會考慮生產活動帶來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等外部效應,最終不可能形成完全市場化的礦產資源價格。 2.各要素市場的情況不同,應該區別對待、分類改革和有序推進,不可混為一談和急於求成。 目前,按照改革難度與破局可能性可以將要素市場改革大致分為三類。這三類改革需要區別對待、分類改革和有序推進,不要幻想畢其功於一役。 第一類改革的難度相對較小,改革方向明確,比如以利率市場化、匯率市場化、人民幣自由兌換為核心的金融市場化改革。表面上看,這類改革很難推進,因為它動了政府及其國有銀行和國有企業的奶酪,既得利益集團十分強大,但是,相比其他要素市場改革而言,恰恰也正是因為改革的利益受損者是國家反而相對容易推進。 第二類要素市場改革的難度相對較大,主要是法律障礙較多導致目前思路還不夠明確和試點經驗還不夠成熟。這一類改革的難點在於產權沒有理順,中期內也很難理順。以土地市場改革為例,由於相關法律不完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不能有效落實,導致農民土地權益屢遭侵犯。比如,《物權法》規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能抵押”,農民所承包土地使用權的金融功能被限制住,無法借助於土地使用權為農業生產籌集資金。此類改革涉及到立法的調整和完善,難度相對較大。 第三類要素市場改革看似簡單其實難度最大。勞動市場改革的主要內容是戶籍制度改革,由於戶籍制度改革涉及到既有利益格局的巨大調整,不僅面臨來自於地方政府的阻力,而且還有廣大城鎮居民的阻力,因此這類要素市場改革的難度最大。一是,戶籍制度改革會加重地方政府負擔。如果進行戶籍制度改革,那麼政府需要為新增居民提供醫療、教育和社保等公共服務,同時不能再獲取廉價勞動力,這對於地方政府有害無利。二是,戶籍制度改革會觸動既有城鎮居民的“奶酪”。其中最突出問題在教育領域,新增城鎮居民子女要與既有城鎮居民的子女分享有限的教育資源;現行高考招生指標分配制度下,新增城鎮居民子女更是直接“搶奪”既有城鎮居民子女的大學入學名額,既有城鎮居民對戶籍制度改革百般阻礙。可見,在推進改革過程中,既需要進一步解放城鎮居民的思想,又需要中央政府的頂層設計,還需要中央政府和各級地方政府為改革買單,因此戶籍改革難度將會非常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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