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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台日漁業協議對兩岸東海合作有何影響 | |
http://www.CRNTT.com 2014-12-20 00:17:13 |
“台日漁業協議”的內容解析 根據台灣當局公佈的協議內容,②並未在形式上存在明顯的不對等和利益差別,而是體現為雙方具有平等權利地位。具體而言,在法律意義上,雙方在涉及釣魚島海域的漁權具有一致的適用性,符合法律條文的形式平等主義規範;在實質意義上,該協議對雙方的實質約束力明顯不同,是基於實力差別原則基礎上的妥協產物。因此,該協議是由表面的平等性和實質的不平等性這兩種力量共同作用下促成的。 1、法律層面的形式平等 在協議內容上,台日雙方圍繞釣魚島海域將其劃分為三種不同類型的合作方式,表現為以釣魚島為中心向四周擴散,具有明顯的相互妥協特徵。從具體漁權規定看,主要包括協議適用海域、特別合作海域和各自管轄海域。 一是協議適用海域。在北緯27度以南及日本八重山群島與宮古群島以北海域,雙方設置協議適用海域,範圍達7萬4千平方公里,超過兩個台灣大。台灣漁船在該海域內的作業權益獲得確保,而且作業範圍超越台灣在2005年公佈的“暫定執法線”,擴大面積大約是4530平方公里。③ 二是特別合作海域。在協議適用海域內雙方漁船容易發生糾紛的地方,由台日雙方以合作方式進行漁業資源開發,具體細節在簽署協議後成立的“台日漁業委員會”協商。主要任務是進行其他相關海域及雙方漁業合作的協商,由雙方各派2名代表組成,每年開會1次;同時根據需要邀請具有專業知識的機關代表、漁業相關民間團體共同開會;委員會所作決定,需經一致同意。在該委員會中,由於將民間團體納入各類漁業糾紛的協商中,不僅有助於台灣漁民直接參與維護其合法權益,而且也能夠增加後續談判時的籌碼。④ 三是各自管轄海域。該海域為適用海域中除特別合作海域以外的海域,面積為69116平方公里,要求“排除對方法令適用性”,雙方自主管理各自漁船。“對於台日雙方漁業從業人員,為使己方之漁業相關法令不適用於對方。”這一規定意味著雙方承認在特定海域中各自擁有不受干預的管轄權,不受劃定所謂專屬經濟區範圍的影響。可見,日本政府在專屬經濟區問題上對台做出較大讓步,將過去只有日本法律適用於這些特定海域的狀況,改變為明確承認台灣擁有單獨管轄權,從而對台灣維護專屬經濟區的合法權益具有積極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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