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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深度專訪:劉長敏詳論各方南海戰略博弈 | |
http://www.CRNTT.com 2016-07-16 00:44:50 |
中評社記者:南海仲裁結果公佈後,台灣方面也表明了其立場,請問您如何評價台灣方面對於南海仲裁案的反應? 劉長敏:“南海仲裁案”結果公布後的當天,台灣地區領導人辦公室發表新聞稿表示:“我們絕不接受,也主張此仲裁判斷對‘中華民國’不具法律拘束力。”並強調,‘中華民國’對南海諸島及其相關海域享有國際法及海洋法上之權利。還表示,由於審理過程中,未正式邀請“中華民國”參與仲裁程序,也從未徵詢台方的意見。因此對其結果絕不接受,也主張此仲裁判斷對“中華民國”,不具法律拘束力。台方的“迪化”號巡防艦此刻也應已經出發在巡航“太平島”的途中。 可以看到,海峽兩岸政府對此問題的表態具有較多的一致性。一是都主張堅決維護依據國際法應當享受的主權和權益;二是都表示不接受,不承認其法律效力;三是都強調通過談判和協商謀求爭端的和平解決,促進南海地區的和平與穩定。 區別在於大陸政府強調“雙邊”,而台灣地區當局主張可透過“多邊”的協商,加以妥善解決。兩岸的表態表達了中國的一致立場,影響當然是積極的。 仲裁案違反國際法的鬧劇 中評社記者:中方一直都在質疑南海仲裁案的中立性,請問此次南海仲裁案中程序瑕疵對於實體裁決結果有怎樣的影響影響? 劉長敏:7月12日國際仲裁庭對於菲律賓南海仲裁案作出的所謂最終裁決,中國的態度是非常鮮明的,這就是不接受,不承認。主要是由於:(1)此次仲裁行為本身缺乏合法性。根據《海洋法公約》相關的爭端解決機制和基本原則,特別是第十五部分第三節的第297條和第298條對於判斷法院或者仲裁庭的管轄權至關重要。第297條規定了必須遵守第二節所規定的程序的幾類爭端,並提出了幾項一般性的限制。這些限制之所以具有一般性,是因為爭端方可以自由地選擇拒絕參與強制解決機制。2006年,中國政府根據《公約》第298條有關規定作出排除性聲明,將涉及主權、海洋劃界、歷史性海灣或所有權、有關軍事活動以及執行主權權利和管轄權的執法活動排除在《公約》規定的強制爭端解決程序之外。而此次衝裁涉及的核心問題是南海諸島的主權歸屬和海洋權益問題,因此,仲裁廳並不具備仲裁權,其堅持做出仲裁本身就是違反國際法的一場鬧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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