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 | |
中評智庫:明知不能參與聯合國 台為何折騰 | |
http://www.CRNTT.com 2016-11-20 00:08:58 |
通常情況下,安理會表決中的程序性問題僅指安理會的內部運作程序⑵。因此,即使台灣申請加入聯合國的提案進入了安理會的表決程序,且在表決過程中獲得了九個同意票,但只要作為常任理事國的中國堅決反對,決議仍不能通過。更為重要的是,從操作慣例上看,安理會的推薦不僅僅是提供意見,而是一種積極的薦舉。因此,任何申請國必須得到安理會的積極推薦後,大會才能採取行動。國際法院於1950年3月3日以12票對2票就“大會准許國家加入聯合國的權限問題”發表了咨詢意見,認為安理會的推薦是大會作出批准申請國加入的先決條件。按照《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如經安理會推薦申請國為會員國,大會負責審查該國是否愛好和平,是否願意履行憲章所規定的義務後,才能就其加入問題作出決議。如果安理會不予推薦或者緩議時,大會可在審查安理會的特別報告後,將申請國的申請書退回安理會,請其重新審議後,再向大會提出推薦建議。倘若沒有安理會的推薦,大會不得擅自准許申請國加入。⑶再後退一步講,即便在安理會獲得通過,也無法在聯合國大會獲得通過。根據《聯合國憲章》第18條的規定,聯合國大會接納新會員國屬於重要問題,而大會對於重要問題的決議應以到會並參加投票的會員國中的三分之二多數同意,才能通過。目前聯合國會員國達193個國家,如果所有國家均出席會議並參加投票,則重要問題的通過需要128個國家的同意票。從台灣當局目前情況來看,與台灣當局建立“邦交關係”的國家僅22個,且這些國家均為弱小國家,缺乏影響力。很顯然,台灣方面在這個問題上能獲得的支持力量非常有限。因此,即使到了聯合國大會的表決程序,台灣得到超過三分之二同意票的可能性幾乎為零。 台灣當局“重返”聯合國的不可能性 鑒於台灣當局以“新會員國”身份申請“加入”聯合國難以突破《聯合國憲章》的制約,台灣當局還企圖根據會籍普遍性原則⑷並按照所謂“分裂國家”的雙重代表權模式“重返”聯合國。 按照聯合國的實踐,關於某一會員國在聯合國的代表權問題,屬於程序性問題,可以繞過安理會而完全由大會決定⑸。其所經程序為“會員國申請(向秘書長提交)——總務委員會⑹提議——大會表決”。按照該程序規定,先由台灣“邦交國”就台灣當局“重返”聯合國提出議案,完成“重返”聯合國的提案後,必須經聯合國總務委員會討論和通過,才能提交聯合國大會進行實質性討論和表決。與接納新會員國相比,這一程序要簡單得多。一方面,繞過了安理會的否決權;另一方面,按照《聯合國憲章》的規定,大會關於程序性事項的表決只需以到會並參加投票的會員國的過半數通過即可,無須三分之二多數。由於“重返”聯合國的方式能夠繞開中國在安理會的否決權並只需大會以過半數同意票通過,從而使台灣當局看到了參與聯合國這一“便捷渠道”。這一操作模式在李登輝主政時期曾做過嘗試,其特點之一是要以“中華民國”名義來申請。 |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