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港澳論語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第7頁 第8頁 第9頁 第10頁 第11頁 第12頁 】 
中評兩會專訪:田飛龍論一國兩制

http://www.CRNTT.com   2018-03-23 00:17:38  


2017年7月9日,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參觀已付運到港的高鐵列車。
 
  在林鄭上任後的七個多月里,香港的和解和融入並不是特別順利。香港社會仍然存在著激進的本土“分離”勢力和“港獨”勢力,從去年9月份香港中文大學的“民主牆”上的“港獨”海報,到後來香港浸會大學的普通話事件等都表明了香港社會對於“一國兩制”和基本法與時俱進發展的不適應。林鄭七個多月以來的一系列政策以及國家對香港失序的一種調整過程當中,一些結構性的問題、關鍵的制度性問題並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應該說,“一國兩制”在香港的實踐還需要繼續接受考驗,同時也會不斷地走向成熟。

  香港司法在特區自治中最接近於完全自治

  中評社問:去年“七警案”、“佔中案”、香港立法會四議員被褫奪資格等案件的審判結果,均受到外界或本土派不同程度的質疑聲,您怎麼評價香港目前的司法環境?

  田飛龍:香港司法是香港高度自治權的基本組成部分之一。根據基本法,香港實行司法獨立,並且香港還有任何西方國家的地方單位所沒有的特別自治權即終審權,這使得香港在回歸之後能夠最大限度地保留原來適用於香港的英國普通法。而且基本法允許香港司法系統繼續延聘外籍法官,以及適用普通法適用地區的系列判例。所以1997年回歸對香港的司法和法治而言,變動最小。這種較小的變動使得香港的法治能夠得到西方主導的國際社會的信任,因為香港與他們在制度和判決上保持一致,同時這對於1997之後維護香港的國際地位,尤其是國際金融中心及仲裁中心地位,以及對香港自由度的評價,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制度安排。

  但是這樣一種最大化容留舊有制度的做法帶來的後果和代價就是香港的法治始終難以融入“一國兩制”所預期的一個整體性的中國法律體系當中。基本法中所規定的中央管治權,包括人大釋法和決定權力很難正常地讓香港法律界心服口服的接受,也造成了兩制之間的法理和憲制秩序上的實質性分離。這種分離在一定意義上也嵌入了香港愈演愈烈的本土主義政治中,使得香港司法一度成為香港自治的三種權力當中最接近於完全自治的一個分支。也因此,香港反對派對香港司法可能發生的任何意義上的“國家化”取向與調整也是最為敏感的。比如對“一地兩檢”決定,香港法律界中的反對派始終無法在整體的國家法律體系中加以思考和理解,而以“最大倒退”之斷語充分暴露其法理之局限與不專業。

  隨著基本法按照普通法的方式實施,以及香港司法獨立的特殊憲制性地位的安排,對於香港的法院尤其終審法院而言,除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人大釋法和決定對其進行適當監督和指引之外,它不受任何權力的牽制。即便是在三權分立的體制之下,不受任何約束的權力,也必然會導致腐敗,必然會導致憲制秩序的失衡。因此,這對香港司法來說並不是一個特別好的制度安排。由此觀之,香港的司法環境既有延續舊的制度、與國際保持一致的先進的一面,也有融入國家法治、包括幫助香港社會尤其是香港人樹立正確的國家觀和法治觀方面的缺陷和不足。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第7頁 第8頁 第9頁 第10頁 第11頁 第12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