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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從港澳經驗看兩制台灣方案 | |
http://www.CRNTT.com 2019-07-03 00:09:55 |
三、借鑒:坦桑模式中的“授權與分權”思考 關於兩岸統一模式的主張,兩岸的專家學者也提出過諸多構想。根據學者李家泉統計約有80餘種〔14〕,如港澳模式、聯邦模式、邦聯模式、歐盟模式、“一中屋頂”架構、“一中三憲”架構、不均衡聯邦制等。學者也從香港澳門順利回歸、坦桑聯合、戰後越南統一、戰後德國統一、葉門的國家統一、朝鮮半島的統一進程等實務問題上獲得不少啟示。在諸多方案中,坦桑聯合雖為兩個國家外在的聯合,與“兩岸問題”為不同屬性的問題,但在坦桑兩國聯合過程中的一些經驗與啟示,筆者認為對解決兩岸問題是極具啟發意義的。也有學者根據坦桑兩國聯合的過程,提出了一些看法,有學者通過對坦桑兩國聯合過程的研究認為“要重視國家認同的建構,要體現兩岸關係的‘漸進發展’的特徵,要體現兩岸的‘平等地位’,要對港澳模式有創新和突破”。〔15〕也有學者受坦桑聯合的啟發提出了兩岸統一後較為詳細的國家架構。〔16〕本研究僅以“授權與分權”的視角,去觀察“坦桑模式”中的國家權力結構。 坦桑尼亞聯合共和國(The United Republic of Tanzania)於1964年4月26日,由坦噶尼喀與桑吉巴兩個獨立主權的國家合併成立。坦桑尼亞聯合共和國有兩部憲法,即坦桑尼亞聯合共和國憲法與桑吉巴革命政府憲法。依坦桑尼亞聯合共和國憲法規定〔17〕,設有兩個政府,即聯合共和國政府(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Republic)與桑吉巴革命政府(The Revolutionary Government of Zanzibar)〔18〕。聯合政府依照坦桑尼亞聯合共和國憲法負責坦桑聯合共和國及坦噶尼喀內部事務,坦噶尼喀由中央政府直接治理而不另設政府。〔19〕聯合共和國政府內閣由總統、副總統、總理和各部部長組成。其中總統與副總統不能同時由坦噶尼喀人或桑吉巴人擔任。〔20〕桑吉巴作為坦桑尼亞的半自治區(semi-autonomous),擁有自己的總統、政府和立法機構(桑吉巴革命委員會)。〔21〕依據坦桑尼亞聯合共和國憲法,桑吉巴總統由直選產生。其任命桑吉巴人擔任桑吉巴政府各部部長,桑吉巴議會絕對多數的議員由直選產生。同時,依聯合憲法和桑吉巴憲法規定,桑島總統屬於坦桑聯合政府內閣成員,有權任命桑政府各部部長和副部長。桑吉巴政府對其內部事務進行管理,具有很大的自主權。〔22〕桑吉巴總統在涉外事務方面享有極大的權利,可與國家元首獨立討論各領域的問題,這些是聯邦制國家所不具有的特點。〔23〕而當今國際社會,國家結構形式的構成類型,主要可劃分為三類,即單一制(unitary system)、邦聯制(federal system)和聯邦制(confederal system)。而坦桑模式既有部分聯邦制的特徵,又並非完全的聯邦制。又有學者認為,從憲政體制上說,坦桑尼亞聯合共和國是一種特殊形式的聯邦國家。〔24〕以“授權與分權”的視角檢視,“坦桑模式”兼具“授權與分權”的特徵。與一國兩制港澳模式不同,桑吉巴政府享受了一定的分權性質的高度自治權,而香港澳門在“一國兩制”框架下享有的是授權性質的高度自治權。同時,台灣島內長期存在對“一國兩制”的誤解,認為“一國兩制”僅有一種港澳模式。也需要指出,“一國兩制”的模式並非衹有一種,“一國兩制”港澳模式與“一國兩制”台灣模式也並非完全一致。“一國兩制”港澳模式下,香港澳門享受中央政府授權性質的高度自治權,屬於單一制的結構。而“兩制”台灣方案可以適當融入一些“分權”性思考。誠如有學者所言,通過某種法律方式,讓台灣享有“分權性自治權”,而不是像香港、澳門一樣享有“授權性自治權”。〔25〕至於為何不能以完全的聯邦制來實現兩岸統一,筆者亦認為不具備可行性。〔26〕如果衹是為實現國家統一而在短期內構建一個聯邦制,反而容易使中央政府權威弱化,國家陷入動盪的危險性大為加大。〔27〕 四、“一國兩制”港澳經驗:“社會融合發展程度”是壓艙石 “一國兩制”的港澳經驗對於“兩制”台灣方案來說是難能可貴的資源。要建構能被兩岸同胞共同接受的“一國兩制”新模式,必須在現有港澳模式的基礎上,最大限度地進一步深挖“一國兩制”的可供資源,同時吸收和借鑒其它各種模式中的積極合理因素。〔28〕無論“兩制”台灣模式將以怎樣的形式構建,在制度層面之下社會的融合發展更是顯得至關重要,直接影響“兩制”台灣方案的行穩致遠。衹要社會融合程度高,制度上的藩籬總會迎刃而解。回歸以來的澳門經濟繁榮、社會和諧穩定,而香港總是會遇到這樣或那樣的問題。筆者認為,其根源正是澳門與內地的社會發展融合程度相當高。舉例來講,珠海與澳門之間的拱北口岸是全國客流量最大的口岸。〔29〕兩地居民往來相當頻繁,澳門居民到珠海、中山等地日用消費幾乎已經成為平日生活的一部分。另外,澳門作為社團社會,諸多社會服務的功能由社團向澳門居民提供,澳門社團的服務範圍已從澳門本地延伸至珠海、中山。〔30〕亦可以看出,澳門與內地的社會融合程度之高。筆者認為,“一國兩制”港澳模式不僅給予“兩制”台灣方案在制度構建層面上開闊了思維,也在現實層面讓更多人意識到“社會融合發展程度”是兩岸和平統一的壓艙石。 五、結論 本文以“授權與分權”視角進行檢視,因為國家結構形式調整的本質在於通過這種調整解決了隱含於其中的權力分配問題,權力問題的解決是國家統一模式能夠為各方尤其是具有分裂傾向一方所接受、重塑國家認同的關鍵。〔31〕如何更好解決“台灣問題”是兩岸中國人不得不共同面對的難題。我們無法預料兩岸在互動中隨時可能會出現的各種“變數”〔32〕,構建“兩制”台灣方案更是極大地考驗了兩岸中國人的智慧。如前文所言,包括“坦桑尼亞模式”在內,但凡對“兩制”台灣方案有所啟發的事例都應該認真研究,提取其中有利元素。同時也要對“一國兩制”在港澳探索的經驗進行深挖與總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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