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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香港選制改革與多元整合 | |
http://www.CRNTT.com 2021-04-10 00:04:25 |
時至今天,在西歐的民主政體中仍然有不少新法團主義的經驗。例如林布治界定下的奧地利、荷蘭、瑞典屬於“強法團主義”;丹麥、德國、英國屬於“中度法團主義”;法國屬於“弱法團主義”。在瑞士,根據1947年憲法,所有關於經濟條款法例的修改,均需咨詢在制度包含下的所有利益團體。在愛爾蘭,上議院的60名議員當中,其中43位分成五個組別,由不同行業產生、另外十一名由總理委任、六名來自愛爾蘭兩所大學。 四、完善香港選舉制度的法團主義民主探索 法團主義容易被政府權力操縱,從而削弱民主成分,多元主義容易受到民粹主義的蠶食,二者均會崩壞民主的根基。單純採取法團主義或者多元主義,似乎都並不理想。因此如何有效糅合二者的長處,避免二者的弊病,便成為一個有意義的課題。 行政長官現時由按功能界別組成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根據今次完善選舉制度決定,選舉委員會還會選舉產生一定數量的立法會議員。根據全國人大的決定,選舉委員會將由五大功能界別組成。這種以產業及專業界定選民資格,然後由選民按界別公開投票選出委員代表的制度,顯示了強烈的法團主義理念。然而它又有別於傳統意義上的法團主義,與歐洲近代的法團主義在概念上和實踐上最大的不同,是歐洲的法團主義主要在行政機關及其附屬部門架構吸納利益團體代表,而鮮有像香港一般,通過《基本法》附件形式劃定議席給經濟產業、專業人士和各行業。 事實上,西歐民主政體下的法團主義,之所以未能夠成功實踐,跟直接把利益團體納入行政決策架構當中有關。西歐的經驗,讓政府權力跟社會,通過法團主義模式直接掛鈎,政府權力因而直接介入社會管理。例如意大利和葡萄牙的經驗,國家方向又跟專制發展主義(Developmental Dictatorship)結合,強調國家對經濟發展的指導和控制作用,最後形成政府透過社團主義模式控制了所有生產活動。另一方面,法團主義代表下的架構屬於非壟斷性和非競爭性的。政府因此可以通過選擇某些團體加入從而達到體現政府的傾向,但這卻影響了政府的代表性,削弱民主成份。 至於在行政長官選舉過程中的提名權,一般都是被壟斷的。在實行政黨政治的政體中,提名權利由政黨壟斷。公民即使根據法律可以以個人身份參選,但高昂的選舉經費,已經成為了無形的門檻,政黨以外的參選權衹是理論層面上的東西,沒有實際性。例如在美國,如果你不是共和或民主兩黨的候選人,根本沒有機會競選總統寶座。而提名兩黨候選人的權利,又被兩黨的黨員所壟斷。所以我們今天說普及的民主選舉,衹是說人民行使投票權的那個後面環節,在提名階段,實際上是被政黨人士所壟斷的。《基本法》提倡法團主義下的選舉委員會提名制度,是設法把原來由政黨人士所壟斷的提名權,開放給市民,通過代表在這階段參與對候選人的提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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