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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大咖講書:中評青年對話田飛龍

http://www.CRNTT.com   2021-08-24 00:05:45  


中評社北京記者站部分人員與田飛龍教授合影(中評社 徐夢溪攝)
 
  在制度運行的實踐中,這兩種權力其實是一種此消彼長的關係。以往人們習慣的是中央全面管治權的高度節制——基本上不顯山不露水,偶爾露真容。例如,香港大律師公會的立場文件中常常講到說,中央的權力雖然合法,但是由於不是很懂香港社會和不是很懂普通法,本公會奉勸極少和謹慎的行使,是這種否定不了,但也極不情願接受的態度。儘管二者之間是此消彼長的關係,但通常香港自治權能夠有效解決的問題,哪怕自治權有時稍微越位,多管了一些,中央也樂見其成,所以,中央通常是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和高度自治的。但是,如果高度自治權自己運轉不靈,背離了基本法,甚至走向了反面,中央就一定要介入。中央不僅可以自己建章立制,設定新的權力,還可以進行解釋和監督,以便讓高度自治權回到中央立法者所設定的憲制秩序的軌道和框架中。這個法理關係一定要講清楚,之前稀裡糊塗,根本沒講清楚。

  我們通過國安法的實踐和通過新選舉法的改革可以看出,其實中央主動的權力實踐開始越來越清晰了,全面管治權下一步顯然還有一些領域要深入。比如在司法領域,中央對香港司法的監督權勢必要加強,而人大的釋法可能也要制度化,國安法官制度會更加嚴密及具有特色;在教育領域,儘管教育是被授權成特區高度自治的範圍,但是香港所享有的教育自主權的行使,符不符合基本法,符不符合憲法,符不符合國安法,中央可以有監督的權力,中央也有“增量”提供國民教育的法律職責。

  所以,今後,根據香港自治權的性質和行使的結果,中央可以選擇不同的方式來行使全面管治權,有時是自己直接立法,有時是通過人大釋法來幫助自治機構清楚理解已有的法律條款,有時是進行監督問責,使自治機構的運行合乎法律目的。這幾種方式都是全面管治權展現的法定的、合法的、合理的形式,要根據高度自治運行的具體領域、具體情況和具體後果來決定。

  我相信,中央在依法治港方面會越來越成熟,其作用的領域將既是廣泛的,又是合法而有節制的。這其實也給特區政府和香港社會提了一個醒——如果在高度自治上還不做嚴肅的反思和作為的話,只能是此消彼長,導致中央全面管治權獲得更多展現,高度自治權有所收縮。但如果高度自治自己合乎法律目的的主動作為,並為中央信任和認可的話,那麼高度自治權就會有一定的彈性成長的空間。這其實正好是“一國兩制”的制度彈性和良性互動的奧妙所在,需要香港特區政府和香港社會好好領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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