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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台灣少數民族權益“結”與“解”

http://www.CRNTT.com   2021-09-06 00:04:44  


 
  其次,在建構民族認同的過程中,杜絕政治操作。多元化的社會,每個獨立的個體對國家的忠誠度有所不同,雖然說特定的個體對國家的支持與否,對國家認同並不構成威脅,但具備一定規模的民族認同對國家認同起到的作用不容小覷。體現在台灣地區少數民族認同的建構問題上,就是在人口、文化、資源等方面處於弱勢地位的少數民族族群,無論是出於主動的利益交換,還是被動地貼標簽,都會對國家認同產生衝擊。這也因應了部分學者對國家認同問題本質的理解,即“多民族國家內處於非主體地位的民族群體或族裔群體是否認同國家的問題”。〔33〕少數民族尋求民族認同的方式往往是通過發動群體性的民族運動,群體性民族運動的發生歸因於民族意識的覺醒,而刺激民族意識覺醒的因素又可一分為二:一是民族差異、二是族際衝突,前者使少數民族群體意識到自身的異質性,後者使少數民族群體與台灣社會中的主體民族群體相互對抗。本文認為,在消除民族差異和化解族際衝突的過程中,少數民族和非少數民族雙方應理性考量,追求法律權利的同時,也應當促成各原生民族在一個統一的政治共同體中和睦相處,而不是通過簡單的少數人與執政者的利益交換來暫時緩解矛盾。

  再次,正確理解和適用關於少數民族權益保障的指導性原則。如前述例子,《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主張“原住民族”享有傳統領域的天然主權,正確理解這一主張所傳遞的意思,即少數民族享有對其傳統的種族特性、生活領域、宗教、語言、文化模式……等所產生原生性、自覺的歸屬感。〔34〕這種天然的民族歸屬感和主權意識應受到非少數民族群體的尊重,不受干擾。實踐中,在適用這些原則時,應在正確理解原則原本意涵所指的基礎上展開,而不是被持有不正當目的的政治操手利用。有學者指出,儘管不是每個民族都有條件建立自己的國家,但每個民族都有建立國家的內在衝動。〔35〕誠如此言,如果任由這種內在衝動發酵,那麼多民族國家將面臨分崩離析的命運,統一的、穩固的、和諧的民族國家將成為幻影。總之,在少數民族權益保障的實踐中,理應堅定立場,將政治問題法律化、法律問題程序化、程序問題技術化,而不是將簡單純粹的法律問題複雜政治化。

  (二)理論與實踐的平衡:民族身份“少數”因素的理論釐清與應用

  少數民族權益保障有其正當性的理論基礎,這種正當性正是基於少數民族身份之“少數”因素,而保障“少數”,目的在於促成“多元”。“少數因素——理論基礎——實踐運行——多元結果”構成了少數民族權益保障的關係鏈,在這一關係論中,“少數”因素起到的作用是原初的,也是最為關鍵的。少數群體權利不僅與個人權利及個人自由相一致,而且能夠防禦外部社會對個人權利及個人自由的侵害,保護和促進個人權利與個人自由。〔36〕如何發揮少數民族身份之“少數”因素在權益保障中的作用,需要在釐清理論的基礎上再運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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