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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緬甸轉型正義與政治博弈 | |
http://www.CRNTT.com 2022-02-13 00:07:26 |
三、昂山派民主激進主義的錯誤操作和其轉型正義落實的狹窄空間 “轉型正義”往往被認為是奠定一個國家的轉型政權的政治合法性的內在需要,也被理解為其民主政治發展成熟的重要指標。在理想狀態下,對正義的伸張和對和解的促進以及縫合社會裂痕,似乎該是“轉型正義”的應有之意,但從世界範圍來看,“轉型正義”的落實往往並非一帆風順。緬甸基於自身特殊的政治條件以及國際勢力的左右,其“轉型政治”在實際進程中必然遭遇到諸多掣肘、困難,甚至盲區。緬甸軍政府的民族主義與昂山素季文官政府的自由主義都是緬甸政局至今的“開花—結果”,二者雖然貌似對立,在實踐中我們卻要避免對其進行簡單的二元對立分析。緬甸半個世紀以來的格局與中華民國初年情形有一定類似。按照孫中山的建國大綱三程序——軍政、訓政與憲政——的角度來看,2008版憲法更像是緬甸的訓政憲法。它比軍政有了進步,但離憲政層次尚有很大距離。不能因為是憲法文本就簡單肯定它,但也不能忽視緬甸發展實情和時空背景而全然否定它的進步意義。緬甸2008版憲法需要被更進一步地客觀看待和評價。也即是說,中國同樣曾經經歷過這樣的時期。孫中山在《建國方略》中將各時期區分為“軍政期、訓政期、憲政期”,尤其是把訓政期視為“革命黨人對人民的訓育”,這一點其實和緬甸軍政府的實際做法有些許的一致。中華民國時期,“訓政”在北伐(1926-1928)後成為國民黨政權形態與治國方向的主要理論依據。作為一種政治實踐,它規範了北伐後中國的政治社會生活。⑫當時,訓政的合法性原理是在國家一級的1931年6月1日《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中得到了規範化。⑬儘管這個時期也有不少批評,比如胡適從“自由主義的民主主義”的視點來批判國民黨“一黨專制”——這也像極了緬甸軍政府遭到的負面評價。但是,實事求是地來說,“訓政時期”的國民黨政權在1929年世界經濟危機中,為建設近代國民國家,在國民經濟基礎金融財政政策方面儘量與國際框架相接軌,尤其值得強調的是1935年11月3日的“幣制改革”對穩定國民市場起到了極為重要的作用,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同一時期的日本帝國在不斷擴大在華北的軍事經濟影響力,而國民政府府對此進行了堅決抵抗。這種抵抗恰恰是有賴於在訓政模式下有效的、有力的行政效能。1936年是中日戰爭打響之前中國資本主義經濟發展的頂點,經濟發展能夠達到一定水準,是在其政治合法性獲得社會認可的前提下才得以實現的。因此,如果將緬甸放置於整個東亞史乃至世界史中來重新審視,我們必須給予歷史條件下的緬甸軍政府一個公正的評價。一個社會如何面對它的過去,或許能決定其能否獲致永久和平與穩定發展的重要關鍵,這一點對於昂山自由派和緬甸軍政府都是必須面對的現實課題。昂山自由派將“轉型正義”作為其公共政策與政治實踐中的根本指導思想,將軍政府的威權統治視作民主之敵,在操作中對形勢的誤判和策略的不當運用或許已經顯現在多次的前期政治衝突之中。 “轉型正義”貌似絕對正義,但卻歷來在學術界缺乏共識。轉型正義涉及一個社會從威權過渡到民主的過程,⑭但是,我們如何認定甚麼是威權社會、甚麼又是民主社會、以及從威權到民主的轉型過程是否以及如何發生,本身就極為困難。對於飽受戰火和地方衝突的緬甸人,國家內部和平秩序的重建,難道不比追求政治形式上的民主化更為迫切?因此,超越時空去把轉型正義定義為是一個國家從威權過渡到民主的過程,這種理解不免顯得霸道和牽強。在關於轉型正義的研究中,學界始終對轉型正義與政治轉型之間缺乏明確的因果關係探討,例如,哥倫比亞所制定的《正義與和平法》(Justice and Peace Law),是在該國武裝衝突持續進行的過程中獲得制定的;部分國家如日本、阿根廷以及智利等,則是在政治轉型完成許久後,才開始著手進行轉型正義的相關措施;換言之,政治轉型未必立即帶來轉型正義,兩者間並不存在必然的關係,而是需要從一系列的經驗資料中加以確認。此外,關於所謂正義的理解也會因為文化不同而有非常不一樣的理解。部分學者認為,要追求正義,就應該對加害者進行報應式的刑事追訴,另一些學者則認為,使用修復式、非訴訟的手段,為社會帶來最終和解,才是實現正義的最佳方法。⑮與其針對轉型正義劃設特定理念內涵,不如尊重不同國家、文化和社會依據自身需求,採取不同的方法,來達到符合自身實情的最佳效果。昂山自由派對於軍政府這個緬甸國情中最重要的特殊性缺乏學理性的深刻理解,在轉型正義過程中,忽略了其歷史經驗中的有利視角,使得鑲嵌在制度設計中本就對軍方有利的“透明不正義”(transparent injustice)產生應激反應,使本身就脆弱的緬甸民主轉型更加危如纍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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