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毅夫:在浮冰上起厝 | |
http://www.CRNTT.com 2022-06-16 00:09:51 |
《清實錄》乾隆四年(1739)九月五日(10.7)記:“閩浙總督郝玉麟奏:查台灣一郡,向為閩之漳、泉,粵之惠、潮,各府民人流寓,開墾貿易,並無攜帶眷口之例。雍正十年,經廣東督臣鄂達條奏,部議准令在台流寓之民,搬取家眷團聚,并經臣將應搬眷口分別題明,准部議行。定例以來,將及八載,乃善政所在,即有奸民從而滋弊,或捏稱妻媳姓氏,或多報子女詭名,或通同奸棍,領出執照,賄頂渡台,弊且百出。臣以為應請再定一年之限,出示通曉,如有業良民未搬家眷過台者,務於限內搬取,逾限不准給照,若有偷渡,照例治罪。得旨:如所請行,該部知道。”據此可知,在官方的規定裡,雍正十年(1732)始有允許台灣的閩、粵移民搬眷的“定例”,此前“并無攜帶眷口之例”。那麼,這可以佐證張炎憲教授關於“台灣漢人有‘唐山公’,沒有‘唐山媽’,亦即女性祖先都是台灣本地女子,并不是唐山來的”之論調嗎?答案當然是否定的。雍正十年(1732)前“并無攜帶眷口之例”的歷史記載、或者說歷史證言,只能證明雍正十年(1732)以前,台灣的閩、粵移民“攜帶眷口”有違官方規定(據《清實錄》,雍正五年有諭:“著仍照舊例行”。“舊例,閩、粵人民往台耕種者,所有妻眷一概不許攜帶,只許只身在台,而全家仍住本籍”),卻不能證明雍正十年(1732)以前沒有違規而“攜帶眷口”的情形發生。我們不可推論過度。須知,在官方對民間某種特定行為作出禁、限的硬性規定以後,該特定行為往往仍會違規發生。近讀《晉江、台灣同名村》(九州出版仕2022年3月版),見其書報告:據晉冮《西霞蔡姓族譜》,蔡氏十世祖若美於清康熙年間“攜眷渡海入台”;又報告:據《溫陵晉邑石龜許厝許氏大宗譜》,許氏有“攜帶妻眷遷台”者,“這種情況在清乾隆朝就已存在,是在清政府解除往台人員不許攜帶妻眷的禁令之前偷渡的”。類似例證在閩、台族譜裡尚可枚舉。 至於清雍正十年(1732)解除禁令、允許搬眷以後的情況,更直接打臉“沒有唐山媽”的推之過度之論。 (作者系廈門大學台灣研究院講座教授,全國台灣研究會會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