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港澳論語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第7頁 第8頁 第9頁 】 
中評智庫:一國兩制台灣方案需闡釋

http://www.CRNTT.com   2022-06-25 00:04:40  


 
  注釋: 

  〔1〕部分文獻如:王英津:《大陸涉台“一國兩制”宣傳及研究中的問題與建議》,《重慶社會主義學院學報》2012年第2期,第53頁;田恒國:《“一國兩制”的包容性及其現實意義》,《中共福建省委黨校學報》2006年第1期,第11頁;任明亮:《“一國兩制”構想的形成與發展》,《遼寧行政學院學報》2007年第1期,第213頁;李琳:《毛澤東與“一國兩制”的構想》,《福建省社會主義學院學報》2009年第2期,第70頁。

  〔2〕關於“一國兩制”台灣方案的分析與評論,參見李義虎:《“一國兩制”台灣方案:兩種對比分析的角度》,《台灣研究》2020年第3期,第1-11頁。

  〔3〕參見楊立憲:《“一國兩制”台灣模式辨析》,《中國評論》月刊,2019年5月號;紀欣:《“一國兩制”在台灣(增訂本)》,台灣海峽學術出版社2004年版,第89頁。

  〔4〕來源:http://www.huaxia.com/xw/twxw/2001/ 10/268580.html 2020年10月20日最後訪問。

  〔5〕莊吟茜:《“一國兩制”在台灣的污名化:剖析與澄清》,《台灣研究》2016年第1期,第32頁。

  〔6〕《“佔中”顯見“一國兩制”不可行》,台灣《自由電子報》,2014年12月1日。

  〔7〕參見王衛星:《台灣需理解“一國兩制”實質內涵》,《環球時報》2019年2月28日,來源:https://opinion.huanqiu.com/article/9CaKrnKiwq0 2021年3月15日最後訪問。

  〔8〕參見王英津:《大陸涉台“一國兩制”宣傳及研究中的問題與建議》,《重慶社會主義學院學報》2012年第2期,第53-54頁。

  〔9〕“一綱四目”是由毛澤東率先提出,周恩來總結歸納的。毛澤東最初提出是在1956年,在其委托章士釗轉去一封中共中央致蔣介石的信中。1963年,周恩來將此歸納為“一綱四目”。參見陳立旭:《周恩來與“一國兩制”的構想》,《台灣研究》1998年第1期,第5-7頁。

  〔10〕中央文獻研究室編:《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論述專題選編》,中央文獻出版社1992年版,第306頁。

  〔11〕這九條方針的主要內容為:(1)建議舉行中國共產黨和中國國民黨兩黨對等談判,實行第三次合作,共同完成祖國統一大業。(2)建議雙方共同為通郵、通商、通航、探親、旅遊以及開展學術、文化、體育交流提供方便,達成有關協議。(3)國家實現統一後,台灣可作為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並可保留軍隊。中央政府不干預台灣地方事務。(4)台灣現行社會、經濟制度不變,生活方式不變,同外國的經濟、文化關係不變。(5)台灣當局和各界代表人士,可擔任全國性政治機構的領導職務,參與國家管理。(6)台灣地方財政遇有困難時,可由中央政府酌情補助。(7)台灣各族人民、各界人士願來祖國大陸定居者,保證妥善安排,不受歧視,來去自由。(8)歡迎台灣工商界人士回祖國大陸投資,保證其合法權益和利潤。(9)熱誠歡迎台灣各族人民、各界人士、民眾團體提供建議、共商國是。

  〔12〕參見人民日報:《台灣問題與中國統一》(白皮書),1993年9月1日。

  〔13〕參見《鄧小平文選》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0頁。

  〔14〕江澤民:“為促進祖國統一大業的完成而繼續奮鬥”,來源:http://www.gwytb.gov.cn/zt/zylszl/speech/jhzl/201101/t20110123_1725436.htm 2021年3月13日最後訪問。

  〔15〕參見新華網:“胡錦濤就新形勢下發展兩岸關係提四點意見”,來源:http://www.gwytb.gov.cn/zt/zylszl/speech/speech/201101/t20110123_1723786.htm 2021年3月13日最後訪問。

  〔16〕參見中國共產黨新聞網:“《告台灣同胞書》發表40周年紀念會在京隆重舉行 習近平出席紀念會並發表重要講話”,來源:http://cpc.people.com.cn/n1/2019/0103/c64094-30500556.html 2021年3月13日最後訪問。

  〔17〕參見李琳:《毛澤東與“一國兩制”的構想》,《福建省社會主義學院學報》2009年第2期,第70頁。

  〔18〕這些條約的爭端解決條款分別是:《中菲友好條約》第2條、《中美經濟援助協定》第11條、《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條約》第28條。例如,《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條約》第28條規定,“締約雙方政府間,關於本約解釋或適用之任何爭議,凡締約雙方不能以外交方式圓滿解決者,應提交國際法院,但締約雙方同意另以其他和平方法解決者,不在此限。”

  〔19〕來源:https://www.icj-cij.org/en/treaties 2021年3月13日最後訪問。

  〔20〕關於這方面信息的檢索,參見網頁鏈接:https://legal.un.org/ilc/guide/annex2.shtml 2021年3月23日最後訪問。

  〔21〕關於第2758號決議的解釋與適用問題,參見宋傑:《聯大第2758號決議的解釋與適用問題研究》,《台灣研究》2015年第4期,第61-69頁。

  〔22〕參見曹駿:《“九二共識”不是“一中各表”》,來源:http://www.taiwan.cn/plzhx/zhjzhl/zhjlw/201711/t20171130_11874368.htm 2021年3月23日最後訪問。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第7頁 第8頁 第9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