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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月刊:“法理台獨”現實危害需密切關注

http://www.CRNTT.com   2024-05-27 00:01:26  


 
  (二)台灣不可能取得“國家資格”:“單方獨立宣言”非法、無效

  “法理台獨”之目標不可能實現的第二個原因在於,即使台灣當局通過“域內法”修改等形式單方面宣布“獨立”,也並不足以使台灣地區取得“國家資格”。台灣當局以任何形式發表的“單方獨立宣言”,都是非法的、無效的。形成這一判斷的原因有二。

  第一,根據國際法學說,在試圖分離的主體未建立起實效統治的情況下,“單方獨立宣言”本身無法產生使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法律效力。國際法學者勞特派特認為,要實現從一個現存的國家中分裂出來成立一個新的國家,必須滿足充分的事實條件,即這個國家的母國已徹底放棄反對分離的任何努力,或母國已徹底不具備將分裂出的新國家重新統一的實力。⑪就台灣問題而言,中國政府從未放棄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及其分裂活動,並一直秉持推進祖國完全統一的基本方針,且這些方針已經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反分裂國家法》上升為法律層面的國家意志。一旦台灣單方面宣布“獨立”,中國政府必將採取必要措施維護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因此,台灣根本不可能僅憑所謂“單方獨立宣言”取得“國家資格”。

  第二,台灣單方面宣布“獨立”也將因涉及違反國際強行法而不產生分裂中國的法律效力。“不法行為不產生權利”是國際法上的一項一般法律原則。世界各國和聯合國組織的實踐表明,一個非法建立起來的實體即使取得實效也不足以被認定為國家。⑫國際法雖然並不禁止單方分離行為本身,但是禁止一國通過非法侵略或干涉內政的方式分裂他國領土。在台灣問題上,外部勢力干涉是“台獨”分裂勢力日益猖獗不容否認的背景。從這個意義上說,倘若台灣宣布“獨立”,鑒於以美國為代表的外部勢力長期以來從事加強與台灣官方往來、策動對台軍售、加深軍事勾連等干涉行為的事實,有關國家對造成台灣單方面分離的狀況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進而,台灣單方面宣布“獨立”本身即構成外部勢力嚴重違反國際強行法的結果,這一不法狀態不能產生使台灣取得“國家資格”的法律效力。

  綜上所述,無論從實效性還是合法性的標準看,單方面宣布“獨立”並非取得“國家資格”的充分條件,台灣不具備也不可能取得“國家資格”,不能認為台灣對自己的“憲法”“法律”做了特定的修改就能實現“台獨”的目標。因此,從目標意義上看,“法理台獨”注定是一個無法實現的偽命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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