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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月刊:運用法治方式 反獨促統

http://www.CRNTT.com   2024-08-26 00:03:07  


 
  (三)明確嚴懲對象,堅決依法從嚴追責。《意見》對司法實踐中應當特別強調的應予從“嚴”的情況作出明確規定,從“嚴密法網”“嚴格追責”“嚴厲懲處”三方面體現依法從嚴懲處的立場。一是嚴密法網,可以缺席審判。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對涉“獨”言行惡劣、謀“獨”活動猖獗的頑固分子,不管其身在何處,都難逃法律懲處,使之無處遁形。第17條規定,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案件被移送起訴,衹要犯罪事實已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責的可提起公訴,符合缺席審判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開庭審判。二是一追到底,終身追責。第12條規定,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追訴期限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在立案偵查或受理案件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這就意味著,“台獨”頑固分子的分裂行為一天不停止,法律追責的利劍就始終高懸。三是嚴懲罪行重大的首惡分子。第3條明定,“在‘台獨’分裂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應當認定為“首要分子”;第4條規定,直接參與實施主要分裂活動的,實施分裂活動後果嚴重、影響惡劣的,應當認定為“罪行重大”。第6條規定,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對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第11條規定,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本意見第二條、第七條規定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

  (四)堅持罰當其罪,寬嚴相濟,精準打擊極少數“台獨”頑固分子,絕非針對台灣同胞。國務院台辦發言人陳斌華指出,《意見》從標題到正文都清晰指明,刑事懲治措施是針對極少數涉“獨”言行惡劣、謀“獨”活動猖獗的頑固分子及其實施的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不涉及廣大台灣同胞。《意見》較為全面地規定了“從寬”處罰的情形以及如何正確把握從寬情節。第14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第15條規定,主動放棄“台獨”分裂立場,不再實施分裂活動,並採取措施減輕、消除危害後果或者防止危害擴大的,可以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對涉嫌數罪中的一項或多項不起訴。第16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辯護權利,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這些規定根據犯罪的具體情況,實行區別對待,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打擊和孤立極少數,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數,彰顯罰當其罪、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基本要求,充分體現了祖國大陸嚴格依法辦案,切實貫徹落實罪刑法定原則、罪刑相適應原則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依照法律規定準確定罪量刑。

  (五)《意見》將會精準有力發揮作用,影響深遠。目前,由於兩岸尚未實現統一,這無形中增加了《意見》的實施難度。《意見》發布後,民進黨當局及“台獨”分裂分子藉機大做文章,或歪曲大陸“對台無司法管轄權”為其壯膽,意圖淡化減弱《意見》帶來的震懾力;或攻擊大陸“長臂管轄”,恐嚇民眾“慎重思考前往大陸的必要性”,儘管如此,一些島內輿論和有識之士對此則有清醒的評論,認為“大陸加強法律戰,加強反‘獨’力道,是用重典嚇阻‘台獨’,是對綠營長期主張‘獨立’的宣戰書”,“顯示大陸的決心意志,會產生強制約束力和立即恐懼感”,“‘台獨’分子雖然講話還很硬,但內心的恐慌根本藏不住”。認為此舉“彰顯了大陸對台司法管轄權”,未來大陸會加強執法並形成司法案例。

  對於島內有關“懲獨22條意見”的各種評論看法,筆者認為,《意見》的出台是一項戰略性舉措,其目的是堅決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行徑,維護台海和平穩定,增進兩岸同胞利益福祉。外界不應低估中國大陸打擊“台獨”、維護統一的堅定決心與強大能力,那些執迷不悟、冥頑不化的“台獨”頑固分子也不要抱有任何僥幸心理,雖然兩岸目前處於暫時分隔狀況,但《意見》在嚴密法網、缺席審判、追訴時效等方面均做了明確規定,絲毫不妨礙大陸調動各種行政司法資源來追究“台獨”頑固分子的刑事責任。衹要實施了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的犯罪行為,就絕不可能長期逍遙法外;衹要分裂行為一天不停止,法律追責的利劍就始終高懸;衹要啟動刑事司法程序,就將一追到底,終身追責。相信大陸政法機關執法辦案的震懾與壓迫感,將會隨著《意見》的執行、時間的推進,越發成為極少數“台獨”頑固分子的難以承受之重。畢竟,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法律的威力也在於實施。任何試圖分裂國家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實現祖國完全統一是任何人、任何勢力都無法阻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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