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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月刊:兩岸循環經濟法比較研究

http://www.CRNTT.com   2024-09-08 00:05:08  


 
  (1)大陸

  大陸在推動循環經濟的法制保障進程中採取與世界先進各國相同的路徑,即完成了循環經濟法律體系中核心立法的創制——2008年大陸出台《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是繼德國、日本立法後世界上較早專門的循環經濟法律,確立了循環經濟的法制地位,有力促進了循環經濟的發展。經過十餘年的建設,目前大陸已構建起以循環經濟促進法為基石的完備法律體系,涵蓋了11部相關法律、6部以上行政法規、15部以上地方性循環經濟和綜合利用條例,並輔以20部以上部門規章,實現了法律條文的系統性和連貫性。同時,大陸致力於健全循環經濟發展的體制機制,並進一步優化了與之相關的財稅政策、金融政策、投資政策、價格政策以及標準體系,為循環經濟發展營造了良好的政策環境。

  (2)台灣地區

  台灣是全球IC、紡織及精密機械產業的重要力量,然而“台灣製造”的輝煌成就實則建立在高度依賴進口資源的基礎上。作為海島型經濟體系,每年消耗約2.6億公噸原物料,其中7成以上資源仰賴進口,產生廢棄物約3,300萬公噸。與大陸差不多同時期,台灣頒布了“廢棄資源循環促進法”,不同的是台灣同時還頒布了另外一部法律——“環境教育法”。2016年台灣提出“5+2”產業創新計劃,2018年核定“循環經濟推動方案”,2022年更將“資源循環零廢棄”納入台灣2050淨零排放關鍵策略。2023年台灣“環保署”升格為“環境部”,採用歐盟式產品生命周期管理策略,從生產到廢棄物管理全面布局,旨在提升資源效率、減輕環境影響。2024年台灣出台“氣候變遷因應法”,“2050淨零排放”目標入法,逐步建構碳定價機制,引領企業低碳永續發展。當前,“資源循環促進法”草案正籌備中,該法採取全新的循環經濟思維,倡導所有物質為潛在資源,鼓勵減少廢棄、促進資源高效循環。

  2.兩岸循環經濟法之異同

  (1)相同點:均面臨修訂契機

  自改革開放後,大陸憑藉低成本生產要素融入全球經濟體系。但當前此優勢正受東盟、中南美洲乃至非洲地區的挑戰,且粗放發展模式也難以為繼。面對國際貿易保護、技術封鎖、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及地緣政治衝突等不確定因素,產業結構調整升級迫在眉睫。現行《循環經濟促進法》表現明顯滯後性,無法滿足當前社會經濟的實際要求⑩。自頒法之初學界即指出“促進”二字法律剛性不彰,雖然涵蓋廢物再利用、靜動脈產業、產業園區等多層面,及政府、公眾、企業等多方參與的責任義務,但存在明顯泛化現象,亦即缺乏明確的主次劃分和邏輯體系⑪。2021年9月大陸發展改革委啟動《循環經濟促進法》修訂工作,向社會各界廣泛徵詢意見,聚焦法律名稱、框架結構、立法目的、循環經濟定義、基本管理制度等關鍵問題,為立法完善提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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