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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歐盟航空排放交易體系說不

http://www.CRNTT.com   2011-12-25 08:30:22  


  中評社北京12月25日訊/12月21日,歐盟最高司法機構歐洲法院作出裁定,支持針對外國航空公司在使用歐洲機場時的碳排放限額計劃,宣布歐盟將於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徵收國際航空碳排放費政策並未違反相關國際法。這意味著2012年1月起,凡降落在歐盟區域內的國際航班,都必須加入歐盟的航空排放交易體系,所有飛往歐美的航空公司都要服從限額貿易機制,獲得一定碳排放配額,超出部分的碳排放量須由航空企業買單。

  東方早報發表管理學博士朱文川文章表示,歐盟航空排放交易體系就是將國際航空納入到歐盟溫室氣體排放貿易機制中,該機制允許將碳排放權作為一種商品在歐盟流通。歐盟委員會根據《京都議定書》為歐盟各成員國規定的減排目標和歐盟內部減排量分擔協議,確定各成員國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之後再由成員國分配給該國企業。若企業通過技術升級、改造等達到了減少二氧化碳排放的要求,可將用不完的排放權賣給其他未完成的企業。

  文章認為,歐盟航空排放交易體系明顯違反國際法基本原則,制度設計也存在重大缺陷:

  首先,歐盟航空排放交易體系指令將排放量計為飛往歐盟航線的全部排放量,例如從舊金山飛往倫敦的航班,飛機開始滑行起就計算碳排放量,整個航空過程中29%排放在美國領空,37%在加拿大領空,25%在公海上空,只有不到9%的排放發生在歐盟領空,其對非歐盟地區的航空器大氣污染也實施管轄,嚴重侵犯了別國主權。

  其次,歐盟航空排放交易體系要求航空公司為獲得進出歐盟的權利,必須購買排放配額,實質上構成收費行為,違反了《國際民航公約》第15條規定,即各締約國不得僅僅因為航空器進出或穿越其領土而徵收任何稅費或收取其他費用。歐盟單方面將國際航空納入“航空排放交易體系”並採取單邊行動,違背了國際民航組織的基本立場。

  第三,歐盟航空排放交易體系在碳排放配額分配方法、配額總量的設置以及作為分配基準的監測數據確定等方面也存在致命缺陷。免費配額計算公式採取的是祖父原則,根據歷史基準年排放量來確定未來排放量,實際是一種“排放越多,獲益越大”的分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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