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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金改不合學理常識 如何善後

http://www.CRNTT.com   2009-01-18 08:45:02  


民進黨陳水扁主導的二次金改,讓臺灣民衆充分領略了權錢交易的黑暗。
  中評社香港1月18日電訊/臺灣《工商時報》今天發表社論“政府應為二次金改的善後未雨綢繆”,“因為二次金改一個錯誤決策,不但臺灣金融事業版圖與資產發生不當增減、突變與扭曲,民眾對公權力、商人的印象也有很大的改變,我們希望馬政府未雨綢繆,研議妥適的善後措施以追究不法、伸張正義、平息民怨。”文章内容如下:
 
  “行政院”日前公布了二次金改的調查報告,“財政部長”李述德並做了一些口頭補充,內容雖確定了二次金改的確存在不少缺失,但真正社會大眾關心的諸多疑點,譬如:究竟那幾家金融業者涉案、那些官商如何勾結、犯罪的手法與範圍,乃至政府未來善後與整個金融產業的改革方向,卻模糊其詞、語焉不詳乃至毫無交代。我們認為,基於犯罪偵查不公開原則,政府對二次金改涉及的弊端或許不能揭露,但為避免臨事慌張多所遺漏,金融產業如何整頓、二次金改創傷如何復建,卻不能不預先規劃、未雨綢繆。 

  對於二次金改的疑竇與缺失,其實學者專家與輿論,在二次金改敲定與推動伊始,即一再指陳其不合學理與常識,所以日前“行政院”調查報告強調“限時限家”不妥,其實早在外界質疑與批評之內。但為何要“限時限家”,也就是製造不肖商人可以介入、不肖政府官員可以上下其手的空間,調查報告卻未置一言。坦然言,民營化是世界潮流,也是臺灣長期以來的基本政策,將政府企業或持有股權合法、合理移轉至民間,即使是金融產業,也應該依據事先規劃程序進行,充其量政府只能保留一家規模特大、經營健全的公營行庫,做為調節金融、推動特定政策及代表“國家”的籌碼。 

  然而,支持民營化並不代表我們可以忍受政府隨意處置公營金融機構或政府股權,更不代表我們可以接受政府將公股及其背後的利益變相移轉予民間,因此,二次金改的弊端,包括可能的官商勾結違法獨厚特定對象、政府高層收受好處將公股銀行股份及經營權順水推舟出讓特定財團,乃至原本不屬公權力管轄範圍的民間金融機構進行併購,但行政部門故意刁難或假借給予方便藉機訛詐不法利益等,我們都認為司法、監察部門應追查到底,對所有違法失職的政府官員追究應得法律、行政責任。 

  至於二次金改弊端中的民間企業及業者,我們認為司法部門應就其犯意、行為與犯罪後態度決定其承擔法律責任,並對其涉嫌圖利的所得做一個完善的處置。具體而言,某些金融業者利用不當的官商關係,或主動發動併購或被動接受政府指定的任務,只要涉及不法,我們認為都應該繩之以法。當然,如果獲利商人是以行賄手段要求政府官員違背職務促成併購事宜,即應論以行賄罪責,即使屬於不違背職務的“送禮”行為,雖然刑事法規不易定其應有罪責,但其“所得”,包括現金、股權收入及擴張金融版圖等不法利益,都應該認定是犯罪所得而由司法部門介入究責與清理。就此層面而言,即不能不論二次金改的財務與經營權善後問題。 

  對於二次金改過程與結果涉及犯罪行為的處置,我們認為現有的刑事與民事法令當然是最主要的審判與後續事宜處理依據。但必須指出,如果涉案的金融業,尤其是被不肖官商當做權錢交易對象的被併購行庫或股權,屬於或管領有規模龐大、轉投資的子公司與孫公司繁多的金融與非金融事業,當初一個二次金改決策,即可能造成無法依民事基本法理“回復原狀”,公平、合理收拾善後的後果。舉例言,公家權益被不肖金融業者不法併購後,除了形式上版圖變更外,不肖商人更可能據之推展事業、進行投資、參與交易,如此枝繁葉茂的發展後,不但原有版圖疆域消失,公家與民間的權利義務更是混淆、糾纏不清,如此的後果,豈是一切單純思維與行為的前人所能想像,當然更無法用一個“回復原狀”簡單法理處理。比照東西德合併,或者民進黨追究國民黨不當黨產採取訂定特別法,應當是一個務實可行的建議,目前已有藍營“立委”提出研擬“二次金改善後特別條例”構想,值得朝野參考。 

  因為二次金改一個錯誤決策,不但臺灣金融事業版圖與資產發生不當增減、突變與扭曲,民眾對公權力、商人的印象也有很大的改變,我們希望馬政府未雨綢繆,研議妥適的善後措施以追究不法、伸張正義、平息民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