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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跨國家庭暗箱:貪官外逃捷徑 | |
http://www.CRNTT.com 2009-01-20 07:35:36 |
“官員若不忠于自己的國家,這是極其嚴重的問題”,李成言教授認爲,“身居要職的一些官員,配偶子女却擁有外國國籍或綠卡。這會令人們對這樣的官員,在國家危難時是否會挺身而出報效國家、服務人民心存疑慮。” “某些領導幹部,在臺上高談闊論愛國,但其配偶子女却擁有外國籍或綠卡”,北京宣武區誠實胡同的一位姓張的市民認爲,“這樣的官員脚踏兩條船,身穿‘救生衣’,隨時準備弃船而逃,老百姓有權質疑他們是否真的愛國。” “不能由官員的配偶子女擁有外國籍或綠卡,就簡單判定此人是貪官或對國家不忠誠,但起碼很難讓普通老百姓相信他們對祖國懷有深厚的感情和堅定的政治信念”,國家行政學院教授龔維斌教授告訴本刊記者,“這樣的官員一旦腐化變質,國外的家庭自然成爲其隱蔽所和避風港,給反腐敗工作帶來極大挑戰。同時,由于跨國家庭的存在,在涉及國家重大利益决策時,這些官員的立場容易偏移,給國家利益造成損失。” 源自法規、制度上的“軟肋” 據本刊記者瞭解,官員“跨國家庭”存在的問題,已引起中央的重視,幷陸續出臺過一些相關規定加以防範。 2003年8月初,中央下發了《關于黨政機關、司法公安部門人員出境、出國通行證、護照管理措施》的通知,要求一些縣處級以上幹部的出境通行證、出國護照,交由上級組織部門統一管理。 2006年9月,中央頒布《關于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對官員申報事宜進行了規定,要求黨員幹部報告9類個人事項,其中就有配偶、子女出國(境)定居情况等。 2007年1月8日,中紀委十六届七次全會部署反腐敗鬥爭後,中央首次大規模對副處級以上官員進行婚姻及家庭涉外情况普查。調查內容包括官員本人、配偶、子女三個層面。 不少地方也紛紛完善官員個人情况報告制度,包括北京市、廣東省、吉林省及全國司法系統等均表示將按規監督官員及其配偶、子女的情况。 但這些措施的效果却仍受局限,原因如對報告內容一律規定保密及在公開時對公開範圍的限制性規定,導致社會公衆的知情權難以實現,不利于公衆、媒體的監督。 我國現行法律對官員國籍有嚴格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三條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十一條規定,公務員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但在官員配偶子女出國移居或入外籍方面,我國法律幷沒有限制性規定”,杜立元律師介紹,“根據國籍法規定,除國家工作人員和現役軍人外,法律幷不禁止定居國外的我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因此,只要官員配偶子女順利出國幷定居,就可以取得外國國籍。在官員的涉外婚姻方面,我國婚姻法也未提及。1983年,在民政部關于《中國公民與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中明確規定,不准現役軍人、外交人員、公安人員、機要人員和其他掌握重大機密人員同外國人結婚。但除“掌握重大機密人員不准同外國人結婚”被1984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外交部、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于涉外婚姻幾個問題的請示的通知》保留外,上述其他規定已被2003年8月8日第387號國務院令公布的《婚姻登記條例》廢止,而新的條例幷沒有提及官員的涉外婚姻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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