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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新文本似仍未臻全面完整系統性

http://www.CRNTT.com   2009-02-09 07:35:56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除了界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的位階、性質、權限和及其立法權屬之外,還分別規範了它們的立法程序或制訂程序,以及法體解釋、適用與備案,以及“附則”等。此外,還規定了“授權立法”。在法律適用規則中,明確規定了以下幾個重要原則:一、上位法的效力高於下位法;二、同位法中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三、同位法中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也就是“前法服從後法”;四、原則不溯及既往。

  台灣地區的立法規範,則較為分散。除了在“憲法”中規定了十三種立法事項是屬於“立法院”的專有立法權力,《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主要是規範法律的立法程序之外,至於行政法規及規範性文件的制定權限及制定辦法,則由各相關的法規作出規定。另外,相關的法律也規定了法的位階原則、比例原則、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後法優先原則、法強制性原則、法實效性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另有規定法律溯及既往的立法。

  相比起來,還是大陸地區的“立法法”較為全面、完整、系統,這是連台灣地區的憲法學、立法學專家都承認了的,因此也呼籲台灣有關當局參考是否也需要為“立法法”立法的問題。不過,台灣地區的系列立法規範,則較為嚴謹、具體。

  而從澳門地區新的“立法法”文本看來,雖然在介定法律、行政法規及法律性規範文件的權限及其立法權屬方面,已經有較為清晰的規定,並已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靠攏,並明確了“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的原則。但似是對“新法優於前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法律不溯及既往”等原則,則未見有所著墨。

  或許是鑑於澳門立法會已制定了《立法會立法屆及議員章程》、《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組織法》等法律,及已有立法程序的決議,故立法會和政府都主張“立法法”主要是規範行政法規的制定程序,而不應對立法會的立法作任何規範。但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相比,這個主張似是有失全面、準確。因為既然是“立法法”,就應顧名思義含有規範法律程序的規定內容。為方便統一規範,在“立法法”生效後,廢除原有的立法會決議。這樣,才能使澳門地區的《關於法律與行政法規的規定》,成為名符其實的專門、系統地規立法活動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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