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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為不公義留白 馬應當仁不讓

http://www.CRNTT.com   2009-04-18 09:19:05  


 
  當我們誤解“法治”的意思,以為其與人治絕對的相斥,那麼,當社會現實落在法網的空隙處時,主政者不願沾染人治色彩而忌諱於行使裁量權時,這個空隙就會形成法治社會的不公義留白。

  馬英九面對國際對台灣貪汙評比的負面表現,痛心之餘宣示肅貪決心,並限期“行政院”提出檢討改進方案。筆者擔心的不是“總統”沒有肅貪的決心,而是馬英九在絕對法治觀下的行為盲點。

  馬英九太過節制權力,容易使“國家”運行的過程中出現“裁量空白”。新政府已執政十個月,前政府廣涉貪腐的劣跡和酬庸的人事,這十個月來,新政府作了多少整頓呢?主政者不能妥善發揮用人裁量權,那不是對法治的尊重,而是怠於行使法律交付給執政者的義務。這時,謹慎節制權力者的權力,非僅不是對法治的尊重,反而是一種傷害。

  十個月的執政,再說這些涉貪的人是前政府任命的已有些勉強,何況他們留任其職十個月,也得到新政府的背書與默許。

  以“檢察總長”陳聰明的去留為例,涉及那麼多的爭議,新政府真的在“制度”上無能為力嗎? 

  先不論擁有“國會”優勢的國民黨,迄未針對“檢察總長”的退場機制有具體對應,這是立法面的怠惰。再其次,針對陳總長的爭議,據瞭解,“監察院”已進行調查,若查無其事,則還他清白,若查明失職,以糾舉為例,依監察法第二十一條:“被糾舉人員之主管長官接到糾舉書後…,並得先予停職…。”此時行政機關即有“被動”的裁量權,並不應怠於執行。

  其他諸如再生能源法案、溫減法遲遲未能在“立法院”通過、金融整頓、文官紀律以及國軍的買官疑雲,“依法行政”、“尊重法治”不能作為消極無為怠惰的藉口,法治仍有人的裁量,在肅貪工作上,新政府最缺的不是法律,其實是劍及履及善用裁量權的魄力。

  對比陳水扁,馬英九的清廉自持顯得難能可貴。但人民對馬英九的期許是千百倍於陳水扁的,對法律原則固然要尊重堅持,但對於該當行使裁量之時,馬英九也應展現當仁不讓的決心與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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