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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台灣地位問題看戰勝國與戰敗國的易位 | |
http://www.CRNTT.com 2009-05-10 06:31:09 |
如今,在如此清晰的政治、法律背景下,齋藤正樹這位駐“中華民國”的“地下大使”突然又提出“未定論”問題,目的顯然是挑起島內的爭議,甚至有意破壞兩岸間的和平進程。不論該舉措是否得到美國授意,就日本的地位與處境而言,如此唐突地對中國內政問題指手劃腳,總是讓人覺得相當荒唐: 一、就國際法看來,根據《聯合國憲章》第53、77、137條,日本至今還處於“敵國”地位,換言之,《憲章》對禁止使用武力的規定,對“敵國”根本不適用。眾所周知,戰勝國之接受日本投降,條件在於執行“波茲坦公告”與“開羅宣言”,也就是必須承認中國對台灣的領土主權。如果繼續對此事實進行挑戰,則意味著沒有滿足投降條件,因此也繼續維持其“敵國”地位。有鑒於此,中國當局根本無需取得安理會授權,單單援引《聯合國憲章》的“敵國”條款,便可隨時合理合法地對日本進行軍事制裁。日本這方面的先天缺陷,應當由兩岸當局明言相告,必要時,甚至可以“永遠拒絕日本參加安全理事會,永不修改《憲章》相應條款”作為威脅; 二、根據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期間的一系列國際規定,日本作為戰敗國的領土限於本土四島,以及,經戰勝國同意才歸還日本的土地。所謂本土四島(北海道、本州、九州、四國)自然不包括與俄國爭執的北方領土,不包括與韓國爭執的獨島,以及與中國爭執的釣魚島。至於1972年由美國“歸還”日本的硫球群島,美國作為托管當局,原應當根據《聯合國憲章》第76條醜款,對硫球群島人民的自治、獨立意願進行調查,繼而作出符合其福祉的決定。實際上,美國托管當局將該地區“歸還”日本之前,並沒有徵求硫球人民的意見,因此在法律上尚有值得挑戰的餘地。即便,北京政府曾經出於七十年代的戰略考慮,支持將硫球群島歸並日本,但是,只要日本在台灣問題上持有敵意,兩岸當局大可尋求俄羅斯與韓/朝的合作,以“硫球地位未定”為理由,借題發揮。就釣魚島而言,兩岸當局均屬戰勝國當局,也完全可根據“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明確指示釣魚島屬中國所有。同時為配合該政治主張,應當及早派遣軍艦對釣魚島海域進行巡邏,並最終將日方巡邏艦只壓迫於該海域之外。 總而言之,日本的國際法地位相當薄弱,自身的民族問題也較中國更加敏感、脆弱。但是,如果兩岸當局掉以輕心,則喪失的不僅僅是外交領域的話語權與主動權,甚至一個戰敗國也可對中國的領土主權說三道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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