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讓“協議”遮蓋法律 | |
http://www.CRNTT.com 2009-07-24 11:01:53 |
細數這幾年那些攪動輿論的事件,就會發現一個現象:幾乎所有的事件都在處置過程中,飄蕩著“協議”的影子。無論是稍前的杭州飈車案、湖北石首群體事件,還是近日來為陝西輿論熱議的橫山小學生宿舍內一女生遭受強暴一案,都可以看到或是當事雙方、或是責任單位與當事人簽訂的種種協議。 這番羅列,并非是說當事雙方不能簽訂種種有利於事件迅速了結的協議。實際上,一份基於公平與正義之上的調解協議,是可以將很多原本可能繼續惡化的事件以最小的代價化解開來,進而使得社會矛盾在萌芽或者較小階段就被化解的——這也恰是法律所倡導的。但是,可惜的是,在有些時候,民事調解協議已經開始變了味道。 所謂變異,是指一些協議已然與公平正義漸行漸遠,種種突破了法律條款的內容竟然都可以堂而皇之地落為白紙黑字;所謂變異,是指在雙方協商條款中,越來越多地出現了諸如保證在紀檢監察部門、各新聞媒體上消除對另一協議方的不良影響,保證不再追究任何責任之類的具有“花錢消災”意味的條款。 就某種意義而言,種種事件之後總會出現的形形色色的協議,儼然已經替代了法律規範,成了另外一套行事規則。在這套規則之中,所恪守與堅持的并非法律,而是如何息事寧人、如何迅速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而有著濃重突破法律規範跡象的協議,卻以標准的具有法律文書特點的文本來行戕害法律之舉,不可謂不滑稽。 之所以出現這般“滑稽”局面,一個根本性的原因在於,在社會的普遍認識中,法律的精神與作用并未能深入到人們的內心深處。就事件當事方的政府或者責任單位而言,只想著如何迅速地將事件平息、將影響熄滅,腦海中壓根就沒有以法律來處置事件的意識;而就受害方而言,如果死等法律來主持正義,很可能需要漫長的過程才能伸張正義(況且也存在著正義因為某種情況不能被伸張的情況),而且在正義伸張之後,什麼時候才能拿到應得的賠償,也難以預料,於是在相關方面提出了具有明顯的“以錢息事”的協議面前,自然也就難有拒絕之意——本該依仗的法律難以主持正義、維護權利,只能憑借具有“私了”意味的協議來獲得某些“補償”,這該是一種多麼無奈的現實。 而此類“滑稽”協議的存在,反過來又使得越來越多的人開始不再相信法律與正義,轉頭奔向種種具有濃鬱“交易”性質的協議,直至用“協議”替代法律,用金錢贖買罪惡與錯誤。因而,這種局面的大面積形成,不單是法律的恥辱,更是整個社會的恥辱——不能依靠法律,只能“依靠”具有濃重“私了”意味的協議,這種異化的局面,只能將整個社會前行的腳步引向歧途。而另一個潛在的可能是,就如在石首發生的那樣——當輿論冷卻之後,強勢的協議簽訂方出爾反爾、撕毀協議,作為受害者的一方,除了欲哭無淚的表情,又能靠什麼來挽回已然漸行漸遠的正義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