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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光國:兩岸不可拘泥於一方利益

http://www.CRNTT.com   2009-11-28 00:18:08  


兩岸的未來發展,需要兩岸專家學者貢獻智慧。
 
  “平等而不對稱”的關係

  我在作總結時,因此特別強調:未來兩岸的定位,應當是“平等而不對稱”關係。所謂“平等”,是指簽約雙方都是完整的“法人代表”,他們所簽的協議,是兩個法人主體依其自由意志所作出的決定。所謂“大小不對稱”,則是協議中若有某些條文涉及雙方“不對稱”的結構時,必須如實地反映出來。

  比方說,在這次研討會中,台灣玄奘大學文學院院長暨中文系主任季旭升教授就兩岸文化統合中有關“兩岸文字趨同化”議題,提出了具體建議,希望大陸方面能考慮針對一些容易引生混淆的簡化字,開放允許繁簡互用,並具體提出157個字,建議優先考慮。清華大學歷史系暨思想文化研究所教授廖名春也從歷史和文化的角度,發言支持季教授的建議。假設將來兩岸要搞“文化統合”,簽訂這方面的協定時,雙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完全不涉及“大小不對稱”的結構問題。

  相反的,中華經濟研究院經濟展望中心主任王儷容在研討會上發表論文,討論《兩岸貨幣整合之先決條件、限制與內涵》;醒吾技術學院講座教授周添城在他的論文《兩岸經濟走向統合的路徑》中,討論未來“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ECFA)及金融合作備忘錄(MOU)”應如何簽。在思考這類問題的時候,當然要考量雙方經濟實力“大小不對稱”的結構問題,但雙方的地位仍然是平等的。

  基於這樣的考量,兩岸簽訂和平協議所使用的名稱,必須強調雙方地位的“平等關係”,而不是“一中央,一地方”或其他形式的“主從關係”,也不能反映兩岸“大小不對稱”的結構關係。

  2005年3月14日,大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反分裂國家法》第七條說:“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其中“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就是強調這樣的精神,也是雙方展開和平談判的前提條件。和平協議的目的,在於展現簽署雙方對於共同未來的願景和期盼,和平協定的條文或雙方使用名稱必須出自雙方的自由意志,如果其中蘊涵有任何“不平等”的意味,或反映兩岸“大小不對稱”的結構關係,則和平談判根本不可能進行下去。

  “互為主體性”的哲學

  目前海峽兩岸的實力確實存在“大小不對稱”的結構關係。“平等的協商和談判”是要讓雙方有尊嚴的坐上談判桌。如果大陸方面忘掉《反分裂國家法》第七條的精神,而堅持要在雙方使用名稱上反映這種“不對稱”的關係,必然會使台灣覺得很“沒面子”,而不願坐上談判桌。唯有顧全台灣的“面子”,才能創造出“兩岸雙贏”的裡子。談到這一點,我們就不能不進一步分析“面子”在中華文化傳統中的重要性。

  在這次研討會上,中山大學中國與亞太區域研究所教授周世雄從“歐洲聯盟”的發展經驗,深入討論發展兩岸關係的可行之道。我非常同意:歐盟發展的經驗,有許多值得我們借鏡之處。

  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許多歐洲哲學家深入反省二戰前歐洲流行的“主體性”哲學,認為笛卡爾“主/客”二元對立的哲學過分強調人與世界的對立,因而改弦易轍,提倡“互為主體性”(Intersubjectivity)的哲學,而逐步發展出歐盟的理論。在“台獨”派將“台灣主體性”高唱入雲的今天,“歐盟經驗”中“互為主體性”的哲學,正可以作為發展兩岸關係的哲學基礎。而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就反映了“互為主體性”的哲學。中華文化發展促進會研究部主任鄭劍主張:兩岸關係的發展不僅要促進“形而下”層面的物質交流,而且要在“形而上”的價值層面上找到共識。在我看來,“互為主體性”的哲學就是未來兩岸建構和平發展框架最重要的“形而上”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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