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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給檢察官免死金牌?

http://www.CRNTT.com   2010-01-20 10:54:42  


陳聰明(男)雖請辭,依然有深刻檢討的必要。
  中評社台北1月20日訊/政大法律系副教授廖元豪今天在《聯合報》登出文章“誰給檢察官免死金牌?”作者認為“更深層要檢討的,是我們對‘執法權’與‘追訴權’,欠缺足夠的政治課責機制。我們過分迷信‘法律’與‘政治’要完全分離,上級與外界怕被抨擊是‘干預司法’,遂給了檢察官們免於政治控制的免死金牌。”文章內容如下: 
 
  “檢察總長”陳聰明在“監察院”提出彈劾後請辭,似乎已為幾年來“檢察總長”是否適任的風波劃下句點。經過這次爭議,“立法院”也許會修法加入“退場機制”,讓“檢察總長”這個重要的位置,不會再受到近乎絕對的任期保障。即使四年任期不變,應該也會讓“總統”、“行政院”或其他機關,有更多監督甚至免職的權力。

  更深層要檢討的,是我們對“執法權”與“追訴權”,欠缺足夠的政治課責機制。我們過分迷信“法律”與“政治”要完全分離,上級與外界怕被抨擊是“干預司法”,遂給了檢察官們免於政治控制的免死金牌。當公眾質疑某些案件為何拖延,檢察官的法律見解為何無法統合,或是某些檢察官是否定罪率太低之時,“法務部長”與“檢察總長”,都只會說“尊重個別檢察官辦案”而已。

  讓我們先承認一個現實:法律是中立公正的,但法律執行永遠有先後順序,因此“追訴裁量”是不可免的。而這種裁量權須受到一定的政治控制及監督。

  雖說法律應“毋枉毋縱”。但台灣發生的案件,哪些案件優先辦理?何種案件要共同辦理?哪些案件可以待事證更加明確後再辦?這些都必須有政策面的指導方針,並且加以管考。當警方移送的“援交”、“猥褻出版品”案件遠多於“殺人”、“強盜”等暴力犯罪時,檢察部門不能純按先來後到順序辦理,也不能隨機地讓個別檢察官隨偏好而排序。之所以要有“檢察一體”,就是要藉由整體的協調控制,執行優先順序。

  而這個“優先順序”怎麼定,都會有人質疑。但既然這個“選擇”是無法避免的,自然該有清楚的政策宣示,並由做出排序的人負起政治責任。絕不能像現在這樣,沒人敢“干預”個別檢察官辦案,所以不是警察牽著檢察官鼻子走,就是檢察官各行其是,而民眾抨擊或“立委”質詢,對於辦案步調的不一致都無法施力。

  除了優先順序之外,認事用法的標準也應該統合。例如,對於世界各國都極為重視的“人口販運”,台灣早就有“買賣人口”與“使人為奴”等罪名,但檢警單位總是只挑“妨害自由”或違反移民法等不痛不癢的罪名來辦。即便去年六月“人口販運防制法”已經施行,至今仍鮮見檢察官願意用以追訴任何剝削外勞、扣留護照,又限制行動自由的人。在民間質疑時,檢察官居然用“警方移送時沒有引用這個條文”來卸責。當美國批評台灣追訴不力時,“法務部”的答案是“不能干預個案”。結果這麼重要的法律,到現在依然未能發揮作用。如果真的有“檢察一體”,“檢察總長”為何不能訂出標準,要求檢察官熟悉新法並在要件符合時適用新法?

  有鑑於此,檢察體系須接受更多、更嚴格的外界監督。個別檢察官是否該享有如法官的絕對身分保障,可以檢討。而未來的“檢察總長”更必須與“法務部長”共同訂出“追訴政策”,並管考成效,向公眾與“立法院”報告。人民有權知道,哪些案件定罪率高?哪些案件辦理時間太久?哪些法律因為檢察官的保守態度而成為化石?人民更該有權要求“檢察總長”與“法務部長”,負起責任去帶領檢察官大軍。如果檢察體系讓人民覺得不滿意,“檢察總長”與“法務部長”就要負起政治責任。他們再也不該躲在“任期”及“司法獨立”的帽子下規避責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