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FA 兩會框架 如何更有成效 | |
http://www.CRNTT.com 2010-01-23 09:07:19 |
一般而言,各國FTA的協商常經歷二、三年時間,即使是中港CEPA的協商,也經歷一年半。 如今,ECFA以第五次江陳會為正式協商場合,意味著須於四、五個月內,完成協商及文字確認,談判任務之艱難,顯而易見。 ECFA為經濟議題,原本可以參考兩岸金融備忘錄(MOU)的協商模式,由兩岸主管經濟事務的政府部門直接安排談判,才能提高效率。 如今依據第四次江陳會共識,ECFA協商,必須回歸到目前兩岸兩會的“制度性協商機制”規定。 亦即首先必須由兩會就協商議題在會談前為兩岸業務主管部門官員安排“業務溝通”;接著,各議題經多次溝通形成共識,則安排兩會副董事長(副會長)進行“程序性商談”;同時,按慣例交錯地在對方舉行正式且公開的“預備性磋商”,正式敲定兩會會談時地與日程;最後才是正式會議完成ECFA文本整合工作。 就ECFA的定位問題而言,原本金融MOU以台灣“金管會”與大陸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為主體,被視為是符合國際慣例與對等原則的作法,也被視為有助於回歸專業經濟議題的討論,以及後續之執行,是兩岸經貿協商機制進一步正常化。 但未來兩岸ECFA首次協商,不論是局長級接觸或是次長級,在定位上都是以“兩岸兩會專家”的名義,進行“業務溝通”。此模式固然有將ECFA回歸兩岸制度化協商架構之意涵。但在台灣可能衍生“是否符合國際慣例”之爭議。特別是在兩會架構下簽署的ECFA,其所彰顯之“兩岸特色”,是否使外界認為其“定位”不同於大陸所簽署的其他WTO區域貿易協定,也將衍生爭議。 針對上述問題,首場正式協商之後,兩岸當局應考慮賦與由兩岸主管經濟事務的政府部門間,視需要自行安排協商之彈性,才能掌握時效。同時,兩岸協商時也應釐清ECFA之“兩岸特色”與WTO區域貿易協定屬性,並表現於架構條文中,以免衍生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