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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獨”與民主界限 必須劃清

http://www.CRNTT.com   2010-03-28 09:53:00  


 
  “港獨”與“台獨”、“藏獨”、“疆獨”一樣都總是以“人民”的名義,用“平等”爭取同情,或用“選票”,或用暴力,或二者交替使用,企圖對抗、瓦解單一制的國家結構,打擊行使主權的中央政權。

  “港獨”意圖用一切可動用的手段來達到目的。但在祖國強大的香港具體條件下,他們不得不強調以和平方式進行。但是,不要忘記:他們有時也是以暴力進行,事後又以法律為武器來保護暴力。李柱銘擬邀約十個大律師組成一個專為施行暴力的反政府分子進行義務法律辯護,意味著今後會暴力升級,並且讓暴力披著合法外衣進行。所以港人不要被余若薇微笑的“和平方式”所迷惑,密切注意極端反對派和平與暴力兩手交叉的運用,粉碎一切形式的“港獨”公開或隱蔽的活動。

                         政府非向黨派負責

  “用手投票”,公、社黨指的是“公投”。關於政制發展,《基本法》及人大決定已有安排。這是關於國家利益、香港整體利益的公法規定。公法是沒有授權不可行的。特區政府已一再申明,補選不是“公投”。但是公、社黨卻發動“五區公投運動”。這種明目張膽的違法違憲,抗法、抗憲的“公投”活動,要達到什麼目的?

  余若薇的“選出真正向我們問責的政府和立法會”。這句話在“民主”包裝下,滲透了“港獨”理念。

  《基本法》是一部授權法,是單一制國家結構下統一代表人民行使主權的中央授權香港特區行使高度自治權的憲制性法律,特區一切法律均不得違背它。《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區政府首腦(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由中央任命,地方政府是由中央依法設置的。行政長官依照《基本法》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區負責。但是,余若薇的要政府“向我們問責”的“我們”,是指抗拒《基本法》、抗拒中央、獨立於中央之外自把自為的“我們”,是不需要對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的“我們”。

  同樣地,《基本法》規定特區立法會選舉產生,規定立法會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但是,現在的問題是:公民黨、社民連卻要反對該些憲制性的法律規定,要自己被選出的立法會議員,在《基本法》所許諾範圍之外不負責任地“五區總辭”,然後再參選,為實踐其“港獨”意念而耍弄市民、耍弄政府,耗費公帑近一億六千萬。“向我們問責”,這個“我們”是誰?只能解釋是指余若薇、黃毓民之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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