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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改方案 進步還是倒退

http://www.CRNTT.com   2010-05-10 10:33:02  


 
  我認為,只有採用比照現時選舉方法的標準,才是推進香港政制向前走的務實態度,才能真正邁向並實現2017年和2020年“雙普選”。如果像反對派那樣,不與現時選舉方法相比較,而拿自認為理想的方案作比照,那完全是坐而論道、紙上談兵的文字遊戲,而不是切實推進政制向前走的有效辦法。不論是英國的《權利請願書》(1628)、《權利法案》(1689),還是美國的《獨立宣言》(1776)、法國的《人權和公民權宣言》(1789),都規定了“天賦人權”、權利平等的主張,但美國在憲法規定上實現男性與女性公民之間、白人與黑人之間的平等,從1776年到1971年經歷了近200年的時間,其間先後有第15條憲法修正案(1870年通過,規定不得因種族、膚色或曾為奴隸而拒絕或剝奪其公民的選舉權),第25條憲法修正案(1964年通過,取消了黑人選民必須交納一定數量的選舉稅才有選舉權的規定),有26條憲法修正案(1971年通過,將美國選民的年齡從21歲降至18歲,自此實現了普遍而平等的選舉權)等。如果按照反對派的觀點,這三個修正案中的前兩個都應被否決,因為與《獨立宣言》和《美國憲法》(1789)相比,這兩個修正案都沒有前者的思想觀念和抽象原則進步。但如果沒有這兩個修正案,也就不會有第三個修正案,就不會在1971年達至普遍而平等的普選目標。

  英國於1711年制定法律,規定選民必須是納稅人,當選議員必須是每年擁有300鎊-600鎊土地收入或不動產的、年滿21歲的男性白種人,當時擁有選舉權的公民佔全國成年男子人口總數的5%。此後英國總計有六次大的修改選舉法行動。第一次是1882年修改選舉法,部分地取消了對選民財產資格限制,使英國選民人數增加了90萬,佔當時成年男子總數的1/7。第二次是1867年修改選舉法,進一步降低對選民財產資格的限制,規定凡在城市居住並有能力繳納直接稅或一年內可交付10英鎊以上房租者擁有選舉權,農村居民擁有土地或租賃土地並納稅者可擁有選舉權。這樣,英國選民增加到250萬人,佔當時英國人口總數的1/10。第三次是1884年修改選舉法,進一步降低對選民的資格要求,使選民人數擴大到約500萬人。第四次是1918年制定“人民代表法”,再一次降低選民財產資格限制,使年滿21歲的男性公民基本享有選舉權,同時規定了婦女有限的選舉權,即年滿30歲的女性擁有(或其丈夫擁有)年收入5英鎊以上者具有選民資格。第五次是1928年修改選舉法,降低女性選民年齡,使之與男性選民年齡一樣,都是21歲。第六次是1969年修改選舉法,將選民年齡降至18歲,至此實現了普選。如果按照反對派的觀點,英國歷史上的這六次選舉法修改中的前五次都不符合《權利法案》中的普選要求,都應該被否定。如果真的那樣,英國1969年實現普選就是不可能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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