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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改:功能組別改革後應保留 | |
http://www.CRNTT.com 2010-06-02 11:59:32 |
事實上,民意在保留或廢除功能組別的問題上,表現大致上是“五五波”。主張保留功能組別或加以改善後保留的市民,超逾四成;主張廢除功能組別的市民,大約在三成六至五成之間。簡言之,雙方“彼此彼此”。在這樣的形勢下,無論是揚言“必須廢除”或表示“原狀保留”,看來都是不負責任的。“政制向前走”,無疑也包含了對功能組別的規模和產生方式作出改善。以這次的政改方案為例,增加的五個功能組別議席,全部撥歸區議會界別,且由民選區議員以無記名投票產生。姑且勿論其增加了民主成分,實質上這也是對功能組別的一次改善。 “全面廢除”難做到 由以上情況可知,根據香港現時的實際情況,廢除功能組別,並非是對香港最有利、最有益的政制改革方式。“一步到位”或“一步登天”式的政制發展,既不符《基本法》規定的“循序漸進”原則,也不符人大常委會二○○七年十二月的“決定”。這種極速、極端的政制改革,可能導致社會不穩或動盪,甚至出現分化或“天下大亂”的場景,那就不是社會之福和市民之福了。《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和第六十八條,均確定了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全體議員最終由普選產生的目標。人們不知道普選聯或任何相關的反對派人士,他們到底在急什麼?又怎麼會“退無可退,等無可等”?再等多八年或十二年,難道天會塌下來?難道“八十後”因此個個“白了少年頭”?“退無可退”與李剛最近引用的“退一步,海闊天空”相比,根本不在同一個坐標上,相距何止十萬八千里?嚴格一點說,既然普選聯有機會與中央政府駐港聯絡辦晤談,提出一些訴求,卻又在記者會宣稱“退無可退,等無可等”,實在是缺乏誠意的表現。 舉例說,普選聯提出的訴求之一,要將區議會界別的六席(原有一席加新增五席),經區議員提名後再由全港選民投票產生。這樣的做法,既不符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也不合《基本法》的立法原意。相關的《基本法》立法原意是,功能組別立法會議員應由屬於特定專業、行業和組織的選民選舉產生。因此,若將選民基礎擴大到全社會,並不符合這一立法原意。包括普選聯在內的反對派堅持要“全面廢除功能組別”,難免給人“夾硬嚟”的觀感,也忘了孔聖人“欲速則不達”的教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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