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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進京抓捕作家正當性何在?

http://www.CRNTT.com   2010-09-02 09:45:43  


 
南方網:謝朝平是哪門子的“非法經營”?

  展江 北京外國語大學教授 2010年09月02日

  據多家媒體報道,今年6月份才辭去記者工作的謝朝平被陝西渭南警方從北京家中帶走。8月30日,謝的律師、我的前同事周澤從警方獲悉,謝“涉嫌非法經營”,因為他基於3年的采訪自費出版了印數1萬本的紀實文學《大遷徙》,記錄了三門峽移民的一些歷史遺留問題,渭南地區的移民是作品主角。

  龔自珍詩雲:“避席畏聞文字獄,著書都為稻粱謀。”前些年一些知識分子為了職稱等需要,被迫拿出積蓄或舉債,於是有了“稻粱都為著書謀”一說。而55歲的謝朝平似乎不屬於這兩類人,這位有社會關懷的“潦倒文人”卻為何因寫書而成為“非法經營”者?這在法理上和邏輯上都是令人百思不得其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等自由。根據國務院1997年1月頒布、2月實施的《出版管理條例》的第五條,“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權利,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予以保障”;第二十三條還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條例規定,在出版物上自由表達自己對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社會事務的見解和意願,自由發表自己從事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成果。”這與《憲法》保護言論和出版自由的原則是一致的。

  那麼陝西渭南警方拿人的刑法依據何在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和第一款,違反國家規定的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是:“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刑法》本身沒有相關的非法出版規定。而《出版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未經許可並依法登記的,不得印刷報紙、期刊、圖書,不得複制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

  顯然,謝朝平目前只是一個“文化個體戶”,他既沒有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出版,也沒有違反《出版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即“偽造、假冒出版單位或者報紙、期刊名稱出版出版物”。根據報道,他是通過山西省文聯主辦、全國百家社科核心期刊《火花》雜志的增刊將他的作品刊印並包銷的。《火花》雜志承認,增刊的報批手續沒有履行,但是謝朝平並不知情,如果說涉嫌非法出版和非法經營,那與他何幹?

  根據其他媒體記者提供的信息,渭南警方還指謝朝平涉嫌大額非法買賣和營利。既然謝不涉及非法出版和非法經營,那也就不存在所謂的非法買賣和非法營利。謝於今年年初寫成10萬字報告文學《移民》(後改名《大遷徙》),與《火花》雜志社屬下月刊編輯部談妥,以雜志增刊的方式出版。況且他也沒有營利渠道,因為購買的讀者是生活在底層的那部分渭南民衆,更不用說他自己為了出版還自掏腰包5萬元承擔印務費用。

  可見,謝朝平的“非法經營”罪嫌是子虛烏有,實屬另一種形式的“因言獲罪”。自中共十七大提出保障公民“四權”以來,如何保護言論自由和表達權日益受到全社會上下的重視,《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09-2010年)》的兩大重點之一就是“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保障”。聯合國開發計劃署去年公布的年度人權發展指數顯示,中國“在改善本國公民生活方面取得的進步最大”。

  因此,這樣以刑事手段來對付一個作家的正常表達,在國內也引起了網民的批評。有網民從社會公平正義的角度指出:“謝朝平這樣的有良心的作家,應該是我們社會的財富,也是社會公平的一面鏡子”。也有網民作出很好的法律程序分析:“退一萬部(步)說,他有犯罪嫌疑,也可以應用保釋制度,然後再起訴,審判,定罪嘛。為什麼非要(就要)抓、抓、抓。”

  不久前筆者撰文指出,與有單位保障的記者相比,積極關心社會事務的公民更值得關心。如果說記者和媒體的基本權利還缺乏法律保障的話,那麼記者因職務行為遭受牢獄之災或嚴重人身傷害畢竟少而又少,因為他或她有媒體自身、記者同行和社會輿論的聲援。而曾經的記者、如今的“閑雲野鶴”謝朝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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