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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美之爭:一場教科書般的商業陽謀 | |
http://www.CRNTT.com 2010-09-06 09:43:06 |
陳曉引入貝恩激化矛盾 貝恩入股:引狼入室? 在黃陳之爭進入白熱化後,2009年6月6日,國美電器召開董事會,全票通過了貝恩資本注資國美電器的方案:貝恩資本以及國美電器現有股東都有權力認購新增發的18%的股權,同時,貝恩資本出資認購國美電器46億港元可轉債中的12%,並且簽訂了黃光裕方面認為的“極為苛刻”的綁定條款和索賠條款,並認為這些條款將國美拉進了極大的風險當中。而陳曉在接受《新世紀周刊》採訪時解釋說,黃光裕事發後,國美陷入了資金鏈斷裂的風險中,融資極度困難。在隨時可能倒閉的風險中,貝恩願意出錢自然條件也相對苛刻,管理層根本沒有砝碼談判,“大家都知道我們需要融資時,能談什麼條件?”。 黃光裕入獄後黃家已沒有董事席位,也就不具備表決權 在引入貝恩資本的事件中,黃氏家族實際上早就知道雙方談判,但卻並無知情權。在香港(國美上市地)和英屬百慕大群島(國美注册地)的法律體系下,如果黃光裕想真正參與公司決策,需要在董事會具有表決權。但在黃光裕入獄後,黃家在國美董事會已經沒有董事席位,相應的也沒有對公司事務的表決權。事後陳曉對媒體解釋稱,黃光裕身在獄中,不可能將引資文件全部送進去,只能是紙條和一兩頁的書信溝通。而按照有關法律,黃光裕並非董事會成員,黃家事後獲悉是正常之事。 董事會引資是在股東大會授權範圍之內 有關專業人士指出,國美董事會本身具有與貝恩資本的“融資協議”,以及股權激勵方案實施等多項決策權,這是因為在一般公司治理結構下,股東大會都會賦予董事會一些基本權利,如引入戰略投資者,以方便董事會經營公司,也避免所有者直接指揮公司日常經營業務。當然,如果作為第一大股東的黃光裕認為上述交易對公司是有損害的,則可以通過司法程序,要求撤銷,或申請香港聯交所上市委員會進行調查、聆訊和制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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