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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要參加國際民航組織有較大難度 | |
http://www.CRNTT.com 2010-09-15 08:18:41 |
值得一提的是,根據與聯合國訂立的成為聯合國專門機構的協議,一九四七年五月二十七日,國際民航大會決定增加“第九十三分條”。該分條規定,凡聯合國大會已建議將某國政府排除出聯合國機構時,或者被開除出聯合國時,該國即自動喪失其國際民航組織會員國資格;但如該國後來又提出入會申請,經理事會通過並獲得聯合國大會批准後,得重新加入國際民航組織;同樣,如聯合國暫停一國的聯合國會員權利時,依聯合國要求,國際民航組織亦暫停其權利。 一九七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第二七五八號決議案,同年十一月十九日,國際民航組織通過決議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代表說中國的唯一合法代表,根據上述規定,台灣即喪失在國際民航組織的會員資格。一九七四年二月十五日,中國政府正式通知國際民航組織,承認“芝加哥公約”及其八個議定書,並決定參加國際民航組織活動。同時九月,中國派代表團出席了國際民航組織第二十一屆大會。從一九七四年起,中國當選為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的成員國。由此,台灣要成為國際民航組織的成員,是根本不可能。 因此,台灣學者向當局獻計,台灣應當進一步研究在台灣無法加入在國際組織中最具關鍵性的力量——國際民航組織的立法功能與程序,並進一步研究在台灣無法加入國際民航組織的當前處境里,如何應對該組織的立法功能所創設的國際航空法及其更替增補,籍以彌補因規範落差效果所引發的台灣日漸“去國際化”的危機。而在目前國際法地位困境暫時無法突破的階段,台灣應試圖籍助國際民航組織存在多數“前立法”作業中吸納“非政府組織”--包括跨國性的國際法學會、民航利益團體或是學術機構——建議的程序,以專家身份積極參與聽證會或討論會,陳述、傳遞國族經驗與需求,間接將之轉化為國際規範的基礎。 相比之下,馬英九也曾提出的加入的國際氣象組織的章程,倒是對“準會員”或“聯繫會員”資格的規定較為寬鬆,台灣也較為容易參加其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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