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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獎項:濫了亂了爛了

http://www.CRNTT.com   2010-11-12 11:44:56  


 
  對於北歐小國芬蘭來說,諾基亞可謂是這個國家經濟的中流砥柱,它占了芬蘭國內生產總值的1.5%。諾基亞及其子公司為530萬人口的芬蘭提供了6萬個就業機會,芬蘭引以為傲的研發投資,有1/3的經費,來自諾基亞。但是,從來沒有聽說過政府巨資重獎這個企業,或者重獎諾基亞的老板、科研人員。

  再看看比爾.蓋茨,他對美國的貢獻要遠遠大於馬化騰對區區一個深圳的貢獻吧,但是,即便獲得美國國家技術獎的比爾•蓋茨能夠得到的僅僅是一塊銅制獎牌,唯一的“實惠”就是在白宮和總統握手合影,沒有一分獎金。這個獎章由國會於1980年設立,1985年首次頒獎,主要授予那些具有美國式創新精神,並在提升國家的全球競爭力方面有著傑出表現的美國公民或者美國機構,以表彰其在促進技術應用、提高就業率、改善生產力水平以及刺激國家經濟發展方面取得的突破性貢獻。

  此外,美國還有一項專門針對未來的科學家和工程師的獎項,那就是美國總統學者獎。該項目始於1964年,用以選拔和表揚美國最傑出的應屆高中畢業生。每年最多可有141名優秀高中畢業生獲得總統學者獎。獲獎者將免費獲邀參加在首都華盛頓舉行的國家榮譽周活動,並在白宮主辦的頒獎儀式上接受總統學者獎獎章,但是也沒有一分錢獎金。

  難道美國和芬蘭等這些國家的政府沒錢獎勵人才嗎?當然不是。這涉及到首先就是權力是否受到制約的問題,在這些國家,拿出納稅人的錢獎勵任意公民,首先遇到的就是合法性的質疑。對於一個依法行政的政府而言,要花錢必須遵循“法無授權即為禁止”的原則。實際上在我國,即便翻出現有的法律法規,也找不到允許政府重獎某個市場主體的法律條文。

  值得注意的是,政府可以在法律和議會的授權下,在一些公益、公眾事業方面投入和花錢,但對於企業這種市場主體或者個人的獎勵,很容易造成不正當競爭,實際是擾亂市場經濟秩序,是行政權力的越位,這不符合市場經濟的原則。

  在市場經濟之下,企業在經營上取得了成功,自然會得到市場的回報,個人的成功也是如此,並不需要政府再拿納稅人的錢去重獎一次。何況是去重獎那些本已成功的企業或個人,往往是給法拉利車主獎QQ車,也起不到什麼激勵作用。

  相反,如果政府這樣濫發獎金,又缺乏相應的監督,這種獎勵很可能有官商勾結的嫌疑,極易滋生腐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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