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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亞中:營建兩岸共同體實驗特區 | |
http://www.CRNTT.com 2010-12-19 00:06:58 |
(四)行政共治。 行政體系方面,由兩岸公職人員共同參與。 在平潭任公職的大陸公務人員均需符合大陸公職的條件(包括行政與司法),在平潭任職的台灣人民,可以在台灣委託單位,招募符合公務人員(包括法院人員)程度的人員,經錄取後,大陸認可其公務人員資格,並視同具備大陸公務人員條件。如果將來選擇在大陸定居,享有應有的醫療、社會保險與退休金。初期,台灣方面可能會公開不接受台灣人民未來在台灣任公職接軌的主張,但是,我們相信,只要兩岸關係持續往前走,未來這個問題不難處理。 平潭的規劃者目前碰到一個難題,即台北官方不願意配合海西或平潭的規劃。大陸方面可以思考的是,台灣是個民間社會為主體的政治結構體,只要未來的規劃能夠讓台灣在其中享受到利益,共同治理的概念是很容易被接受的。 在平潭任職公職的薪水,兩岸人民均同職同薪,且不下於雙方任何一方的標準。 (五)立法共治。 立法體系方面,民代會初期由兩岸人民自行分別產生(即所謂“協和式(consociational)的民主”),兩岸人民各依其自己願意的方式產生。過一段時間後,經由兩方共同同意後,以同一種方式產生。 由於兩岸人民在平潭的人數會有不一定成比例的情形,建議以兩層次方式處理。下層(可能以代表會為名稱)以兩岸人民所佔的比例概略分配,上層(可能以理事會為名稱)容許雙方對其本身重要事務享有否決權。 透過如此運作,可以讓兩岸在平潭進行一種特有的中國式民主實驗,一種符合中國文化特色的民主機制,而其結果對於兩岸在民主制度方面的接軌應有其意義。 (六)司法共治。 兩岸在平潭司法人員的甄選方式與行政人員相同。 司法體系方面,設置法院,在審判時,雙方的法律均可引用,取其最有利於人民者(經由此一程式,兩岸可以在司法方面統合與接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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