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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家鑫案:被害張妙為何只賠償4.5萬元 | |
http://www.CRNTT.com 2011-04-25 08:56:44 |
在大家的印象中,故意傷害、交通事肇事等造成的人身損害,往往都要賠償幾十甚至上百萬。為何故意殺人這種最惡劣的案件,只用賠4.5萬這麼少? 4.5萬元賠償是怎麼算出來的 賠的是喪葬費和張妙之子撫養費 摘錄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的判決第二條如下: “被告人藥家鑫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思宇、王輝、張平選、劉小欠經濟損失喪葬費15146元5角、被撫養人王思宇(注:即張妙之子)生活費30352元,共計人民幣45498元五角(含已支付的一萬五千元),限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 這裡提到的兩項賠償分別為喪葬費和被撫養人生活費,賠付標準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7條、第28條之規定。 這兩項賠償如何計算 其中,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即相當於陝西省上一年度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一半。 而被撫養人生活費,《解釋》規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撫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 按照陝西省統計局公布的2011年度陝西省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30293元(2010年的尚未統計,按2009年算),農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3794元。所以喪葬費就是30293元的一半即15146元5角,與法院判決的喪葬費完全一致。被撫養人王思宇案發時2歲,農村居民,生活費就是3794元乘以16,由於王思宇的撫養人有兩個,所以還要除以2得3035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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