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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跡開發,商亦有道

http://www.CRNTT.com   2011-05-19 10:28:40  


相關法律法規缺位,只學表象不循原則,建福宮開發畫虎不成反類犬
  中評社北京5月19日訊/建福宮會所一事在故宮的最新聲明中告一段落,但類似的文物古跡商業開發現象在近年來卻并不罕見——太廟承辦活動日租金數十萬,飯莊開進頤和園……“商業化”現象頻發,這樣做是否合理?商業開發又有怎樣的標准和原則?從海外案例中,或許能够找到部分答案。

  一、文物保護不拒絕商業開發

  商業化運作旨在緩解文物保護資金匱乏,減輕納稅人負擔

  文物古建所需的維修保護,往往需要大量的資金投入,單純依靠自身的門票收入遠遠不够。無論是國內國外,目前主要依靠的還是政府撥款。商業化開發的方式,將市場的手段引入文物保護領域,通過私人承租等渠道,一方面可以減輕納稅人的負擔,另一方面也能有效緩解文物保護普遍存在的資金匱乏問題。

  盧浮宮租場地拍電影,入賬253萬美元

  巴黎盧浮宮的財政預算中政府補貼比例一度高達75%,隨著金融危機後財政預算的削減,盧浮宮一度因為員工罷工抗議裁員而關門。但目前,通過海外授權,會員募款等多種渠道,運營維修所需的預算盧浮宮已經能自給自足50%。單是出租出場地拍攝《達芬奇密碼》,盧浮宮就入賬253萬美元。同處法國的凡爾賽宮也曾將一座附屬建築出租給比利時公司作為豪華酒店,將所得資金用於宮殿的修繕。值得一提的是,上述的商業開發都是公開透明,有報道可循的。

  二、市場開拓“有所為有所不為”

  商業化運作有規矩可循,古建築改建需審議通過

  將一部分有居住價值和商業價值的歷史建築進行市場化和商業化運營,以彌補文物保護和開發方面補財政投入的不足,是國際慣例,但是各國對此都有嚴格的規定。通過制定文物保護名錄,簽訂開發契約等方式,商業化運營,市場化交易的文物範圍做詳細的界定,對具體的開發方式也有原則的限制,一般都不能改變建築本身的用途。

  在英國,“英格蘭遺產”組織將有保護價值的建築列入一張清單,目前全國重點保護的古建築和歷史遺跡共計50萬處。按照價值大小,這些古建築可以分為三個等級,屬於第一等級保護的建築約有2萬處。列入清單的古建築如果提出改建,都需要在古建築保護組織“喬治亞集團”每月一次的會議上進行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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