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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廢除死刑之路

http://www.CRNTT.com   2011-08-14 09:23:31  


 
  其次,即使在美國這樣的法治較為完善的國家,其司法制度、律師制度如此發達,死刑的救濟程序也很多,死刑的執行期限很漫長,有時能拖到幾十年,居然還能發現很多的冤假錯案,冤假錯案還是不可避免。那在中國當下的司法實踐中,特別是過去判處死刑較多、死刑的核准權下放、又搞“嚴打”的情況下,這個問題恐怕也不能回避。像近年來披露的聶樹斌、佘祥林等案件,均暴露了這一問題。為了避免聶樹斌這樣的悲劇,防止無可挽回的錯誤,也應當廢除死刑。國外有的國家廢除死刑,也是基於死刑中的冤假錯案無法挽回的慘痛教訓。 

  再次,死刑的廢除是為了防止死刑的濫用。二戰後,德國、意大利這些國家首先廢除了死刑,恰是因為在希特勒、墨索里尼時期死刑被濫用。韓國雖然保留了死刑,但現在也連續十年以上沒有執行過一例死刑了。按照國際標準,韓國其實已經事實上廢除了死刑。這與金大中總統的上台直接相關。金大中是被軍政府判處過死刑的,他有切膚之痛,知道死刑本身的危害。死刑很容易被非民主國家濫用,成為打壓反對者的手段。人類歷史上很多思想天才,其思想為當時的執政者所不容,結果被判了死刑。 

  我們回過頭來看一下中國死刑制度的演化史。中國共產黨其實從解放前就主張要廢除死刑,直到現在我們仍然主張將來條件具備時要廢除死刑,只不過在條件尚不具備時才保留死刑,但我們一直主張要嚴格限制死刑、慎用死刑。早在1922年,《中共中央第一次關於時局的主張》中就明確提出,中國共產黨的奮鬥目標之一是要“改良司法制度,廢止死刑。”1956年,劉少奇代表中共中央在黨的八大上所做的政治報告也明確提出,要“逐步地達到完全廢止死刑的目的。” 

  但事實上,建國後為鞏固新生政權,死刑在實踐中還是用得比較多的。加上後來搞“以階級鬥爭為綱”,不具備廢除死刑的社會條件。1979年,新中國頒布了第一部刑法典,該部刑法典共規定了15個條文、28種死刑罪名,與過去司法實踐中可適用的死刑罪名相比,減少了很多。 

  但是,針對改革開放後嚴重經濟犯罪和嚴重刑事犯罪上升、社會治安形勢惡化的態勢,立法機關不斷地通過補充立法來增設一系列的死刑罪名。據統計,截至1997年刑法修訂前,在20多個補充刑事立法中,共增設了50餘種死罪,從而使死刑罪名達到近80個之多,死刑擴大適用到許多經濟犯罪和非暴力的危害社會管理秩序的犯罪。由於死刑罪名增多,死刑適用率上升,以致最高人民法院難以承擔全部的死刑複核工作,於是,最高人民法院相繼將一些犯罪的死刑核准權下放到省一級的高級人民法院。

  1997年刑法修訂時,許多刑法學者希望立法機關能采納大幅度減少死刑的建議,立法機關在修訂刑法的醞釀過程中也確曾考慮過適當限制死刑和減少死刑,但立法機關認為:“考慮到目前社會治安的形勢嚴峻,經濟犯罪的情況嚴重,還不具備減少死刑的條件”,因此,“這次修訂,對現行法律規定的死刑,原則上不減少也不增加。”在這種“不增不減、大體保持平衡”的政策思想指導下,新刑法用47個條文規定了68種死刑罪名。這樣,儘管修訂後的刑法在限制死刑上作了一定的努力,但與1979年刑法相比,死刑罪名從原來的28種增至68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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