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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套不算強姦”邏輯的背後

http://www.CRNTT.com   2011-07-14 10:11:50  


 
  這種老舊的辦案思維早就應該拋棄

  事實上,表面上並沒有使用暴力手段的性侵害案件大量存在。公益訴訟律師郭建梅表示,15年來,他們的團隊辦理了很多性侵害案件,其實絕大部分都是屬於“軟暴力”控制關係,且利用權力來實施性侵害的個案有增多趨勢。有法律研究人員查閱了2006-2008年間的某地區強姦案件材料後也發現,從手段上看,多以身體壓制等微暴力手段和其他非暴力手段為主,嚴重暴力手段並不常見。

  時代在進步,曾經參與起草《婦女權益保障法》的法學家、人民大學教授楊大文就表示,“不能像古人要求烈婦、烈女那樣去要求當代的女性以死相拼甚至寧死不從;這樣是不符合婦女的人身權利保障的要求的。複雜的權力(關係)發生作用的時候,即使是溫柔的強姦也仍然是強姦。”因此,鐘顯聰這句話裡反映的老舊思維正在也必須被摒棄。否則,許多婦女的權益可能就得不到保障。
 
本案不僅顛倒了司法常識,在程序上也存在漏洞 
 
  司法常識一:“戴沒戴避孕套”不決定發沒發生性行為

  此案經媒體曝光後,有人戲謔道,“戴上了避孕套,男方被套了起來,雙方的性器官便無從接觸,何來性行為之說呢?”雖然,鐘顯聰的這句話很大程度上是想佐證“非暴力、乃自願”,絕大部分人也都很清楚“用了避孕套也是發生性行為”,但也確實不排除有人會受到這句話的誤導,相信所謂的“我國法律規定,要性器官直接接觸才算發生了性關係”,做出一些危害社會的行為,所以需要澄清。

  在我國的相關法律中,儘管對諸如“同性間的強姦”、“以一些非常規的性方式進行的強姦”等情形沒有特殊的規定,但是,毫無疑問的是,法律上明確不存在“戴了避孕套就不算性行為”的說法。媒體也報道過不少已經判處了的用了或者準備用避孕套的和強姦有關的案件,比如,“男子帶著避孕套預備實施強姦”,“男賓客拿了4個避孕套強姦伴娘”,“丈夫當著妻子面強姦小姨子 妻子還為其拿避孕套”……

  當然,我國強姦案的辦案在認定“發生性行為”方面也的確存在一些問題,比如在強姦案件中,約有90%可發現生物學證據的遺留,因此採用DNA鑒定是一種幫助認定犯罪事實的有效手段,也能避免出現犯罪嫌疑人被冤枉的情況。然而,在我國強姦案件中,只有不足10%的用到了DNA鑒定的手段,在這些用了DNA鑒定的案子中,還存在大量不規範的情況。不過,在本案中,畢節市公安局的警官對記者說,用過的避孕套、衛生紙、床單的化驗結果都可以表明二者之間發生了性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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