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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坐視上吊”該當何罪

http://www.CRNTT.com   2011-09-02 12:44:01  


 
  這次醫務人員“坐視上吊”,與醫生護士被刑拘的這件案相比,不同之處是蘇秀雲上吊必然會導致死亡,而老太遭到車禍還沒死,所以兩件事故責任人的行為與造成的結果的因果關係有所不同,但本質上有很類似的地方。只有警方將這種事件按照刑事案件程序進行立案調查,而不像以往一樣,將它僅僅當作民事案件或者醫德問題處理。才能對缺乏醫德的醫務人員有真正的警醒作用。但鶴壁的這個案子刑拘後沒有下文,“坐視上吊”不知結果是否也會如此。
 
  醫療事故罪,起訴醫務人員的也很少

  另外,儘管1997年起刑法就專門規定了醫療事故罪,但是以該罪名起訴醫務人員的案例實際上很少,每年約為0至3起。根據學者楊丹的統計數據,1997年10月至2007年9月審理終結的醫療事故刑事案件中,醫療事故刑事案件共22起,涉案人員26人(醫生21人,護士4人,麻醉師1人)。在案件的損害結果中,除一起案件為“致人重傷”外,其餘21起案件均為“導致患者死亡”。

  而且,從整體上,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醫療過失行為主要是醫務人員顯而易見的單純失誤造成的事故,如未經皮試導致藥物過敏、紗布殘留、手術裝置欠缺等,但是很少發生因診斷和治療選擇錯誤而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

  如名躁一時的肖志軍案、徐寶寶案,都曾引發過巨大的爭議,但均未判處責任人刑事責任。可以說,我國主要是通過民事損害賠償的方式解決醫療事故糾紛,刑事追訴的概率非常低。

  實際上,不只是醫療糾紛,在醫療回扣等方面,對待醫務人員也經常是“法外開恩”,被司法處理的寥寥無幾,即便被查出來,也通常是由醫院處分。具體請見《護士回扣門 警方應介入》專題。
 
  追溯醫生刑責是否違反法律謙抑性? 

  實際上,對於醫療方面的事故,發達國家在追究醫務人員的刑責時也十分的謹慎。這是為了保證法律的謙抑性——在沒有可以代替刑罰的其他適當方法存在的條件下,才能將某種違反法秩序的行為設定成犯罪行為。假如動不動就對醫務人員就追究刑責,恐怕會讓醫務人員非常驚恐。這與設定普遍的“見死不救”罪很可能會導致再沒有人“敢圍觀”落水兒童是一樣的道理。

  然而,不管是美國、德國還是日本,雖然在具體實行中對醫療過程中的刑責追究都比較謹慎,但在立法的完備性,以及司法的威懾性方面,都做得十分到位。這與我國“醫療事故罪”案例只拿最明顯的操作程序失誤開刀,對責任醫務人員往往“只判一年還緩刑兩年”的做法,威懾力迥然不同。而且,由於法律的公正執行,國外的醫患關係也遠沒我國緊張。
 
  如欲打破目前醫患關係的緊張狀況,可謂困難重重,但從嚴肅司法方面入手應該是個好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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