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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稅收大爭議中的改革期待

http://www.CRNTT.com   2011-09-09 10:17:47  


 
  合理是因為不同企業發放個人收入既有貨幣,也有實物,如果僅對貨幣收入徵稅,而實物收入不徵稅,不但會引導企業以多發實物來替代貨幣,導致稅收流失,也會導致不同企業因發放實物多寡而納稅不公。 

  不盡合理是說,發放實物情況複雜,用簡單辦法處理不盡合理。從實物資金來源看,有以成本開支的,也有以福利和工會經費開支的,還有以員工繳納會費購置的。從實物類型用途看,有工作需要的勞防用品,也有私車公用油卡補貼,更有通訊和交通貨幣化改革的發放。因此,需要視是否與生產有關,是否有利於節約開支,是否分發到個人等情況區別對待處理。 

  說其不合情是說,對象徵團團圓圓的小小月餅徵稅,不合國人的人之常情。 

  而對於部分城市徵收房產加名稅,本人認為既不合法又不合情理。說其不合法是指諸如南京市稅務局等地方稅務機關提出徵收房產加名稅,不符合法律程序。由於我國現行契稅並沒有規定夫妻一方婚前房產婚後另一方加名要征契稅,婚姻法新解釋對婚前房產產權歸屬作了新的釐清。面對婚姻法新解釋,地方稅務部門根本無權在中央立法部門做出新的法律規定和解釋前自行提出徵稅,徵稅不符合法律程序。 

  說其不合理是說,對夫妻一方婚前房產的婚後歸屬,婚姻法的新解釋認為應由夫妻雙方協議解決,無法達成協議的可認定歸屬婚前產權方或首付款方。而地方稅務機關貿然斷定婚姻法新解釋所定義的婚前房產婚後加名屬贈與,應徵收契稅,這個解釋不合理。而不合情是婚姻法目的是為穩定婚姻關係,如果因加名徵稅必將加重加名者稅收負擔,不利於協議加名實施,容易導致夫妻雙方因不必要的稅收支出而感情不和。 
   
  □ 依法徵稅:法在理中 
   
  從上述單位發放月餅和夫妻婚前房產婚後加名是否要徵稅來看,爭議焦點在於稅收徵收中的法、理、情。當稅處於合法不合情理,或合情合理卻不合法的狀態中時,如何來處理稅收中的法、理、情,究竟是法大於情、理,還是情、理大於法? 

  我們認為,在稅法既定前提下,作為執行徵稅的各級稅務機關,負有義不容辭的徵稅職責,依法徵稅天經地義。但作為執行徵稅的各級稅務機關,在負有依法徵稅的職責的同時,同樣負有依法不徵稅的職責。也就是說,除了對於稅法規定不應該徵稅的不徵稅之外,對於稅法沒有明確規定徵稅或不徵稅的,應首先從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的角度考慮行使不徵稅,而不是從保障國家稅收利益考慮行使徵稅,因為稅收立法精神是保障納稅人權益,防止行政部門濫用權力。 

  如對於這次爭議最大的房產加名稅,稅法並沒有規定婚姻法新解釋出台後要徵稅,而南京市稅務局提出徵稅,更有武漢、成都、青島等地已不動聲色地征了好多年,都是地方自由裁量權過大,任意擴大徵稅權而損害公民利益的反映。如果沒有媒體介入、社會輿論呼聲,南京市稅務局等一些地方就會讓徵稅合法化。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及時做出夫妻一方婚前房產婚後另一方加名免稅的決定也說明,地方無權徵稅,徵稅不合情理,免稅順應民意。 

  另外,對於不合情理稅法,作為稅務機關理應履行依法徵稅,但作為制定稅收法律的立法機構和決策機構,是任由不合情理的稅法依然存在,還是改革不合情理的稅法,結論應是後者。稅法制度為什麼要改革,就是因為我們稅法存在諸多不合情理地方,改革的第一要務就是要讓不合情理的稅法變得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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