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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優先帶不來公平正義

http://www.CRNTT.com   2011-10-28 10:22:23  


 
  判決結案得不到鼓勵,司法知識和審判經驗豐富的法官被邊緣化

  如果調解成為法院的主要任務,司法知識和審理技藝對法官們來說將變得無足輕重,甚至毫無意義。當法官們每天都致力於調解時,關於審判的智慧和經驗將變得無關緊要,那些司法知識和審判經驗豐富的法官將被邊緣化,而那些喜好調解和善於和稀泥的“調解官”將受到青睞。比如有的法官通過嚴密的法律論證判決結案100件案件都沒有問題,卻有可能因為沒有達到調解結案率而被考核為不合格或不稱職。北京市的一位法官則稱,有時候一個判決可能會為整個行業樹立起一個規則。以前法官都願意做這樣的標杆性案件,但現在,大家都變得謹小慎微,深怕“一判了之”,引發不穩定因素,紛紛選擇“一調了之”。

  主持調解法官也是主審法官,調解的有效性和公正性難以兼顧

  根據現行法律的規定,調解由審判員或合議庭進行,主持調解的法官同時也是進行審判的法官,這可能使得調解的有效性和審判的公正性難以兼顧。因為調解當事人對於法官提出的各種建議和條件,一般不敢輕易拒絕,他們會想,如果拒絕的話,將來的審理和判決還都掌握在法官手裡。在這樣的情況下,一些當事人即便不同意調解,也不敢或者不願拒絕法官的調解“建議”,“半推半就”或者“勉為其難”地進入了調解程序。

  ■ 調解是高效率司法?

  強化調解往往對當事人自主性缺乏尊重,且是限制訴訟權,“久調不決”“一拖了之”成常態

  主張調解優先的另一大理由是認為訴訟是高成本的糾紛解決方式;而調解方便、靈活、快捷、低廉。在糾紛增加和案件負擔加重的情況下,調解應當發揮更大作用。但在天則經濟所2006年關於法院調解現狀的調查中,多數法官認為調解只是社會效果好,但是耗時費力,強調調解必然犧牲效率。很多法院為了調解工作的進行,設立人民調解室,與其他部門協商委托調解和指導調解,增加了法院的人力和管理成本。法官們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去說服當事人接受調解,如果當事人拒絕了一次調解要求的話,還有多次要求等著他們,甚至一直到執行的環節。

  實踐中,相當多的案件達成了調解協議,但是送達調解書時,當事人總以種種理由反悔,有的案件甚至數次達成調解協議,均由當事人濫用反悔權而導致調解無果。調解的高效在於協議的切實履行,而能履行協議又取決於雙方當事人合意的公正性。但是強化調解往往缺乏對當事人自主性的尊重,義務人唯一能與之對抗的就是一個字“拖”。加之現行民事訴訟法對法院調解的期限沒有明確規定,在強制情形下,調解將成為當事人沒完沒了的鬧劇,不僅將訴訟效率,也會折損訴訟公正。

  ■ 調解優先不可取

  審判與調解借助不同的規則體系發生作用,適用的案件類型也不同,不存在孰先孰後

  大多數糾紛確實可以通過非正規或正規的調解來解決,但是,必然有一些糾紛是通過調解無法解決的。在民事訴訟中,調解是在第三方主持下當事人討價還價進而達成一致的過程,而審判是法官根據法律和正義作出判決的過程,判決完全不必經過當事人同意。審判與調解分別通過不同的程序、借助不同的規則體系發生作用,適用的案件類型也大不相同。調解最適合解決“關係修復型”糾紛,通俗地說,就是熟人之間的糾紛,比如婚姻家庭案件。但是,調解幾乎難以解決陌生人間的經濟類糾紛,此類案件中雙方爭議的焦點是是非對錯,是確定的賠償金額的多寡,訴諸當事人情感是無濟於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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