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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拘捕台灣“外交”官員將會有何效應? | |
http://www.CRNTT.com 2011-11-12 08:16:17 |
實際上,該“協定”給予了台灣駐美國的“代表處”(按:台灣當局將之視為“大使館”)及“辦事處”(台灣當局將之視為“總領事館”)幾乎包括了全部的外交特權和豁免。其第五條戊項就規定,“除非經派遣之相關組織明確放棄豁免,其指定人員應享有對因執行所授權職務範圍內行為有關的訴訟或法律程序之豁免。” 而“協定”的這一條規定,是依據美國國內法《與台灣關係法》第十條C項“根據台灣給予協會與其正規人員之特權與豁免權,總統有權給予台灣的機構與其正規人員相對的特權與豁免權(附帶適當的條件與義務),以便利他們發揮有效的履行其功能。”的規定而演化為與台灣當局的雙邊協議。 按照台灣當局《外交部駐外代表機構組織規程》中“以一國中之某一地區為業務區域者,設辦事處,其地位相當於總領事館或領事館”的規定,作為台灣駐美國堪薩斯辦事處處長的劉姍姍,是被視為“總領事”,至少也是“領事”,而按照《台美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的規定,劉姍姍享有“外交豁免特權”,即使她確實觸犯美國相闗法例,必須予以追究,也不能在尚未通知台灣當局的情況下就自行拘捕。而楊進添作晚在記者會上也強調該名菲律賓籍幫傭並非劉姍姍私人聘雇,而是屬於“辦事處”公務用途,因而根據“協定”規定,劉姍姍享有豁免權,應予立即釋放。 而美國聯邦調查局拘捕劉姍姍的做法,究竟是其下屬單位的部門行為(不瞭解“協定”相關規定,並將台灣駐美國堪薩斯辦事處視為民間機構,或雖然瞭解但也要故意為之),還是奉上級指令刻意作出的試探動作?這確是值得認真研究。 實際上,自奧巴馬上台後,美國國內不斷傳出要廢除或修改《與台灣關係法》的聲音。美國前參謀長聯席會議副主席、退役海軍上將歐文斯就發表文章說,三十年前制定的《與台灣關係法》,對美國的害處大於好處,而美國對台軍售也不符美國的最佳利益。為此,台灣《蘋果日報》就評論說,這就表示美國國內的一股力量正在試圖廢止《台灣關係法》,美國與中國大陸的合作關係是美國的重大利益,他們不會為台灣的小利益而犧牲大利益。 不管怎樣,這起事件將會對以“外交休兵”作為選戰“利器”的馬英九來說,是一個相當大的打擊,可能會成為蔡英文攻擊馬英九的“標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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