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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看逼捐:以道德之名“耍流氓”

http://www.CRNTT.com   2012-01-05 11:54:41  


 
  逼捐異化了善行

  善行具有隱匿性質,逼捐讓善行成為了為利益而進行的公開表演

  思想家阿倫特在論述善行時說,善行有一種“隱匿起來、不被他人看見或聽見”的性質。“善行”一旦公開化就失去了其善的特征,不再是為善而善了。阿倫特說,在大庭廣眾之下炫耀的善行,就容易變成別有用心的偽善。這番話,用在中國各式各樣如火如荼的捐獻行為上同樣合適。當逼捐成功,捐贈人受於輿論或者其他威脅而不得不捐款時,他已經分不清自己是在為逼捐者而捐贈,還是為了慈善本身而捐贈了。或許還會有人認為,不管過程如何,能達到捐贈的效果就不算失敗。這樣的思維,只能催生“捐贈秀”,逼不來慈善本身和社會風氣的改善。

  在各種政府機關和企業,還有組織性逼捐。雖然都以捐款人自願為前提,但實際上,出面動員捐款的人通常與捐款人有上級和下級的關係,領導和被領導的關係,如經理、老板和下屬;或者動員捐款人對捐款人的利益可以施展決定性的影響力,如政府、政府組織、派出機構與企業、家庭,學校、老師與學生、家長。清華大學教授秦輝指出,以“組織”的名義動員捐款是一種傳統,中國“歷來如此”。組織來動員捐款的一個社會後果是,個人慈善捐款不再是一件單純的私人事務,而成為一件可以供眾人評說議論的公共行為。人們普遍認為自己有權監督其他人有沒有捐款,捐了多少。尤其是對演藝明星、運動員、企業家等公眾人物,從排行、批評到惡語相向,都成了輿論監督的合理化說詞。

  逼捐侵犯了財產權

  公民合法私有財產不受侵犯,逼捐侵犯了個人自由支配財產的權利

  中國憲法的第十三條明文規定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每一個個人,都有自由支配其合法財產的權利。捐款屬於自願的道德行為,體現的是愛心和奉獻精神,逼捐則限制了人自由處理自己合法個人財產的權利。民營企業家馮侖在一次“公益演講”時說,“如果是我自己選擇要捐的錢,我捐得很開心,但你逼我捐錢,那不是跟強姦我一樣嗎?”話糙理不糙,強制性的逼捐,與強姦一樣,本質上都是對個人權利的嚴重侵犯。

  2005年,卡特里娜飓風重創美國南部地區的幾天之後,小甜甜布蘭妮的歌迷網站上曾經出現了這樣一個帖子:“作為一個路易斯安那州的居民,我不得不說,布蘭妮的行為令我作嘔,她沒做出任何金錢上的捐助。布蘭妮生長在路易斯安那州,而她卻對故鄉的災難視而不見。我希望她盡快捐款,否則就太丟臉了。”但與中國頻頻出現的“逼捐”輿論浪潮相反,這個帖子引起的討論,幾乎沒有人支持那位原作者的意見。多數回帖表示,捐款是個人自願的行為,沒有人“必須”那樣做。事實上,歐美國家很少出現逼捐的事情,因為它們多承認私有制,個人財產,即使是國家也不可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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