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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專家:2012年台灣選舉透視 | |
http://www.CRNTT.com 2012-01-09 00:48:13 |
如果說過去影響兩岸經濟關係的因素主要是市場機制(促進作用)和政治關係(台灣方面的障礙作用),那麼在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框架下,如何運用對台經濟政策和各種公共政策來調節兩岸經濟交流合作帶來的利益分配、財富分配、貧富差距等社會效應及政治影響,進而促進兩岸經濟議題和兩岸政治互信議題的協調共進,已經成為今後兩岸關係發展與研究的重要課題。 ①民主進步黨:《十年政綱——未來十年台灣發展政策綱領》,台北:民進黨中央,2011年8月。 ②同上。 ③有關文獻很多,可參見徐火炎:《台灣的選舉與社會分歧結構——政黨競爭與民主化》,載陳明通、鄭永年主編:《兩岸基層選舉與政治社會變遷》,台北:月旦出版社,1998;徐火炎:《台灣結、中國結與台灣心、中國情:台灣選 舉中的符號政治》,《選舉研究》(政治大學選舉研究中心主辦),第11卷第2期,2004年11月;王甫昌:《族群政治議題 在台灣民主轉型中的角色》,《台灣民主季刊》,2008年,第2期;Chu Yun-han, and Jih-wen Lin, “Political Development in 20th Taiwan: State Building, Regime Transformation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National Idtntity.” The China Quarterly, 2001,165. Andy G. Chang, and T. Y. Wang, “Taiwanese or Chinese? Independence or Unification?” Journal of Asian and African Studies,2005, 40,1/2. ④國際公法和國際關係研究中,“國家分割理論”是指國家領土某一部分被分離的區域後來取得國際法主體的地位,但不影響到原被分離國家的國際法地位,不過原國家在行使其主權時,將被限制在新有的領土範圍內。例如,1839年比利時從荷蘭王國分割而出,比利時成為新的主權國家,而原荷蘭王國依然存在但是領土縮小;1971年東巴基斯坦從巴基斯坦分割成立主權獨立的孟加拉國,而原巴基斯坦依然存在,但領土範圍縮小。 ⑤在國際公法和國際關係研究中,“國家分解理論”指一國家因戰爭、國際條約或各方協定,分解為兩個或多個主權國家,原有國家的國際人格消失。例如,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奧匈帝國消失,分解為奧地利、匈牙利與捷克等主權獨立的國家。 ⑥值得說明的是,在兩岸關係上,如果用“國家分割論”來套台海兩岸政治關係定位,則體現為“兩個中國”,而如果用“國家分解論”來套兩岸政治定位,則體現為“一中一台”,這兩者都是主張海峽兩岸已經完全分裂(divided)的理論藉口。而實際上,不管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還是按照在台灣地區實行的《中華民國憲法》,兩岸政治關係都是既不完全分裂、也不完全統一的特殊的內戰延續狀況,是一種進行時狀態(dividing while reuniting)。這種狀況從現有國際公法來看大約可以歸屬、但不等同於“交戰團體理論”(belligerency theory),因為“交戰團體理論”從來沒有處理過像台海兩岸關係這麼長時間的內戰交戰延續狀況。兩岸政治關係這麼特殊的案例,究竟用甚麼法理理論來定位,目前在現有的國際公法和國內公法上很難找到現成答案,還須創新性地進行理論探索。有關探索研究可參見如下文獻:張亞中:《兩岸統合論》,台北:生智文化事業有限公司,2000年;張亞中:《兩岸主權共享與特殊關係》,《中國評論》,香港:中國評論通訊社,2010年2月號;李秘:《兩岸政治關係初探——政府繼承的視角》,《台灣研究集刊》,2010年第1期;鄭振清、巫永平:《海峽兩岸特殊政治關係的法理解釋——國際法政府繼承理論與兩岸政府繼承特殊形式探析》,《公共管理評論》(清華大學主辦),2011年,第11卷;巫永平、鄭振清:《重構一個中國憲政框架——建立台海兩岸政治關係新平衡的理論探索》,《二十一世紀》(香港中文大學主辦),總第126期,2011年8月號。 ⑦從這個意義上看,以前海內外很多文章提到的“台灣本土化”的說法,其內容就是“中華民國”政治體制的台灣化,因此“‘中華民國’台灣化”或“‘中華民國’在台本土化”才是比較準確的說法,而“台灣本土化”則犯了“同義反復”的語義邏輯錯誤。 ⑧參見鄭振清:《本土化與當代台灣政治轉型的動力與進程》,《政治學研究》(中國社科院政治學所主辦),2010年第6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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